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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群眾路線要扁下台的憲法依據
2006/10/18 14:13:13瀏覽332|回應0|推薦0

盧梭講的人民的公意(general will)跟人民的總意(will of all)是不一樣的, 這兩個有區別在政治實踐的技術上是極重要的, 前者是經集體行動所形成的一個公同意志, 這是一種由集體高度的互動以形成一致方向的合同行為, 由於合同行為 所以每個成員,本身既是命令者 統治者的身份, 同時也是受命者 服從者的身份, 因此每個成員被綁在一起, 都被要求要服從大家所共同形成的公同意志, 沒有例外, 如有違反,就會被大家制裁,制裁的目的,當然是要強制違反者回歸公同意志來, (這一點也就是多數決原則之所以有正當效力的根由, 否則憑甚麼要少數去服從多數, 也是為什麼我們說人民形成公意是屬合同行為,而不是雙務契約的例證, 因為雙務契約是兩兩一對的原子構成,對對,雙方彼此立場相對立, 同時也彼此各擁同時履行抗辯權, 要求少數要服從多數, 無法成立),這公同意志經法制化後就成憲法, 經組織化後就成國家(國民全體.共同體), 政府則是依憲法成立並承人民公同意志來治理全體國民(個別原子式的國民),而後者will of all則是人民個別行動的意志加總數目總和, 它在政治實務上的作用主要是在多數決原則的使用技術上, 如投票表決等政治行為, 我們分清這兩概念,可以讓我們釐清很多政治迷幛, 例如綠營總是說陳總統是六百多萬票選出來的, 百萬倒扁民眾憑甚麼可以要他下台他就要下台, 說得好像理直氣壯, 讓很多人都被唬住了, 事實上這是綠營的技術盜壘法, 因為總統權力的來源不是根據選罷法, 他六百多萬票當選只是讓他取得總統當選人的資格而已, 他正式要成為中華民國的總統,是要根據憲法第四十八條所規定的宣誓及就職程序,因為唯經過這個程序他才能成為全體國民的總統(不是六百多萬票的總統), 並承主權者--國民全體(人民的公同意志)掌理國政,治理<全體國民> 同樣地,他在甚麼情況應如何下台,在總統誓詞也有明文, 就是總統違背誓約 <願受國家嚴厲制裁>之規定,換句話說, 總統違背誓約他本應自動下台, 他如不自動下台, 國家即可強制要他下台, 而這<國家>就是國民全體,就是人民的公同意志,就是主權者, 也就是人民以集會所形成的公同意志的力量,施明德號召人民上街頭靜坐,反貪倒扁要扁下台的憲法基礎就在這裡,之前我們說<人民法庭要公審 官員議員要立正站好>(見前述)希望我們的國民黨高官不要老在後面喊回歸體制要回歸議會路線,要說體制, 這是代議體制之上的上位體制, 還不夠體制嗎?(宣誓條例也規定宣誓就職是當選人正位的法定程序,不可或缺,這是主權者在進行責任任務的付託,可一並參考)待續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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