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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群眾集會自由的憲政意義
2006/10/09 17:04:04瀏覽363|回應0|推薦0

群眾運動是民主政治所以能持續發展的最原初動力, 今日它之所以一再被掩蓋或阻撓,其實是代議政體異化的結果, 因在代議政治體制之下, 官員或議會代表都是既得利益者, 這些既得權力利益者, 從人民手中拿到權力之後, 為自衛或把持既有的權力利益,就常藉著人民授權的代議制度, 回頭把人民吃死死的, 要人民一切生活行事都得依照他們所制定的法律來, 否則就以法辦恐嚇人民, 若不從就依他們的法制裁人民, 這就使得人民的地位從原先的主權者,反過來卻被變成被統治的奴隸 ,天地顛倒 ,更要命的是當人民對此有所不滿相約集會走上街頭要想拿回權力時, 這些既得權力者就會千方百計把群眾運動污名化, 或假借維護安全秩序之名,阻擋人民上街頭,甚至對人民展開暴力鎮壓, 試問這種代議政治不是政治怪獸是甚麼?台灣的代議政治發展到今天是不是已經像政治怪獸.人民心中都已瞭然清楚, 既然人民的本尊已經決定站出來, 試問現行代議體制中,誰有權力的正當性去橫加抵擋? 要知群眾集會是人民為形成公意所營造的公共空間. 公意的不斷形成是民主政治所賴以自生自保的生存機制,因此集會自由是憲法保留的政治基本權, 上自總統下至各級官員或議會代表,如妨害人民集會自由,除非憲法另有規定(23)否則就是違憲, 集會自由對民主政治為什麼這麼重要?原因就在於集會這個活動本身就是原生的政治本身(就是在營造人民形成公意的公共空間), 而人民的公意(general  will)則是憲法的本尊, 也是真正的國家的主權者, 我國憲法第二條說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而不說屬於<全體國民> ,其關鍵在此,盧梭在他的社會契約論中就曾提到人民的公意(general  will)和人民的總意志(will of all)是不同的, 人民的總意志是個別意志的總和, 是每個原子個別決意後意見的加總數目(全體國民),如投票選舉 ,人民行使(如投票0這種權力,當其作決定之時,其環境是個別孤立的, 但人民要形成公同意志時,其環境則需要共同的參與空間,在共同互動中始能形成共同的決意, 憲法的形成就是透過這種形式,始形成的最高公意(國民全體), 所以也可以說是<先有人民集會才有憲法>的誕生,  人民集會權是先於憲法的,而憲法是為了讓<形成公意的這種<集會形成公意的機制>得以長久運行,不斷賦予憲法新生命, 所以明文立下集會自由是人民保留的基本權,試問這樣的人民集會自由權,其保障,其位階要不要高過於所有議會制度下的法律? 所以不要再胡扯了! 不要再污名化了! 說群眾運動是民主的退步, 說群眾運動是憲政體制外, 或說代議制下之議會可以繞過憲法位階訂定總統職權行使法規範總統, 試問如這樣,要將憲法,人民的公意, 人民主權者的位置置於何地?/待續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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