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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0 08:34:35瀏覽1396|回應0|推薦2 | |
罹患肺結核的李姓病患自行離院多日, 在同意接受轉院治療後,緊張的醫病關係, 似乎可以暫喘一口氣! 因此,利用此事件告訴大家, 當您身為一位病人時, 您(或您的親友)有什麼權利? 病人的權利早在美國1972年首先被提及後, 此宣言很快速地遍及全美各大醫院,爾後美國醫院協會(AHA) 在隔年訂定共12項病人的權利(Patient's Bill of Rights) 一直被沿用至今。 目前全世界的醫院大概都會参考或尊循世界醫師會(WMA)的 里斯本宣言,此版本曾在2005修訂過,但不外乎是以下十大原則: 1.接受優質醫療照護的權利 (RIGHT TO MEDICAL CARE OF GOOD QUALITY) 2.自由選擇的權利 (RIGHT TO FREEDOM OF CHOICE) 3.自己決定的權利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4.意識不清楚或無法表達意願者,儘可能從其法定代理人取得同意, 如無代理人,原則上可假設病人已同意,此外醫師務必努力搶救 因企圖自殺而意識不清的病人 5.法律上無能力做決定者,原則上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行之, 但前者如能做出合理判斷,仍需尊重其意願。 有緊急狀況時,醫師可就病人最佳利益的立場,代為決定 6.違反病人意願的診斷/治療或處置:僅適用於法律或倫理上允許的例外 7.取得訊息的權利(RIGHT TO INFORMATION) 8.被保密的權利(RIGHT TO CONFIDENTIALITY) 9.接受健康教育的權利(RIGHT TO HEALTH EDUCATION) 10.取得尊嚴的權利(RIGHT TO DIGNITY) 11.接受宗教支援的權利(RIGHT TO RELIGIOUS ASSISTANCE) 本人當任醫院總院長之際曾規範以下版本,僅供参考: 1.接受妥普照護與公平待遇的權利 2.接受適當醫療處置的權利 3.要求個人人格與價質觀受尊重的權利 4.要求個人隱私受保護的權利 5.醫療上"知"與"被告知"的權利 6.自我決定(含選擇與拒絕)的權利 7.免於疼痛的權利 8.提出申訴的權利 9.接受宗教支援的權利 以上權利在某些國家或美國的某些州都已通過成為法案, 因此病人接受這些保障是有法源依據, 醫療人與民眾一樣皆不可不知。 其他尚有更多細節權利, 美國有些醫院網站上公告的版本甚至多達27項, 在此另挑幾項供大家参考,病人有權利要求: 1)轉病床 2)更換醫師 3)提供病歷影本 4)診斷/治療摘要 5)拒絕参加任何研究(人體試驗) 6)醫療收費明細暨說明 7)聲明関於捐贈器官的意願 8)拒絕訪客 9)獲知醫療人員的姓名與職稱 10)翻譯服務 11)轉至其他醫療院所(當對方醫院已同意) 12)通知家屬或親友關於住院的事實 13)安全 14)接受賠償 15)其他知情(後)同意即informed consent 常規內容 16)尋求第二位醫師的意見second opinion 以上內容或許有此重複,不知道的人或許"了"大了! 或喪失權益,但有人也可能因觸法而需提防被告。 無論如何,醫療風險管理的基本就是先要了解 病人的權利及知情同意的步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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