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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正確的誘因?
2010/01/30 18:33:02瀏覽531|回應0|推薦0

最近爆發的職棒簽賭案給中華職棒沉重的一擊。對許多球員不能抗拒誘惑,陷入打假球的犯罪行為,國內廣大的球迷無不痛心疾首,無不希望能把這些打假球的敗類一次掃乾淨,還給大家一個公平競爭的職業運動。涉及不法的球員是最大的禍首,只要球員能秉持高道德水準,假球簽賭就不會發生,國內棒球的水準也能進一步提升。主要是球員的錯,或沒有把球員教育好的錯,是吧?那,在這次的事件中,檢調的表現如何呢?如果這一次能把所謂的敗類一次掃乾淨,對台灣棒壇的未來可謂大功一件,應該值得升遷嘉獎吧?你是這樣想的嗎?

傻蛋可以大膽的猜測,如果按照上述情節發展,每過幾年,假球案就會大爆發一次,只要職棒繼續打下去的前提仍在的話。一次掃乾淨?別做夢了,簽賭集團,或打放水球的選手,並不是因為現在這些被查證出來的老鼠屎存在所以才會犯罪的,只要環境持續提供充分的誘因,這波掃乾淨了,還會有新的集團冒出來的。因為態度本身就是問題。這次檢調的作法如果得到認同,得到上級獎勵,得以藉此功勞升遷的話,可以肯定,將來勢必仍會有假球大案出現的。因為對檢調系統來說,這樣太好康了。放長線養魚,一舉偵破大量的犯罪行為,或許就公務員的角度,表面來看,這樣的績效真的是不錯,但是分析動機,以及社會的期望之後,這樣的行為絕對不應該因為帳面數據好看而被獎勵。如果檢調單位與社會全體球迷的利害是站在同一邊的,選手行為一有異常,就應該及時通知球團,甚至主動對球員提示警告。球員並不像政治人物或富商與明星一般有公權力或私人的保護,這些人到底該如何面對潛在的威脅,抗拒送到眼前的利誘,我們不是球員,不會知道他們實際上的處境。打假球拒不配合,不收錢,球員是可以這樣選擇的,但是要球員刻意與那些黑道過不去,甚至要他們把中間人供出來,這就很難了,球員在面對這種情況的時候是處於弱勢的,在沒有確切憑證下去招惹黑道,幾乎可以百分之百肯定絕對會受到嚴厲的黑道報復,如果該名選手是個孤兒沒親戚沒朋友生命的目的只有棒球,那他或許會如社會期許般主動跳出來反抗黑道勢力的魔掌,否則,為了一個球員的正義,陷親人的安全於不顧,這不也是違反所謂的道德正義嗎?之前檢調沒有主動去保護球員,直到案子滾大了之後,才在媒體前面力求表現,如果社會不對檢調的行為態度給以一定程度不認同的斥責之聲,那不是擺明了教他們要養案,可以不擇手段製造自己的未來的功勞嗎?不管台灣棒球發展如何,球迷的想法與需求是什麼,檢調人員最關心的還是,自身升官發財吧?

檢調與球團的態度都是,對於有一點可疑的選手,一直以來都是不留任何的情面,斷送這個人的棒球前途,這對於保障人權的法律角度上來說,這些在台灣打球的職業選手,可以說是次等人民一樣,一般人有犯法的嫌疑時,要罪證確鑿才能依法判罪,犯行情節輕重不同,還可由律師盡可能為自己爭取權益的,台灣的職棒球員在檢調提出告訴的同時,球團就用彼此間的不成文默契給球員判了一個幾乎是齊頭式平等的職業生涯終止的處分了。總覺得,背後真正在控制賭盤的,搞不好不是黑道,而是球團自己呢?不聽話的選手就可以讓他沒球打,有這樣的獨裁權力的話,要控制球賽,控制賭盤可說輕而易舉,試問,球團可以任意懷疑球員並給予處分,那社會就不能任意懷疑球團並給予制裁嗎?當然是不行的,法律的精神,是要保障人權的,我們不會任意靠懷疑就去剝奪球團能不被懷疑的應有權利。之前的職棒簽賭案件,那些球員的人權其實是被嚴重的侵犯了的,如果是在美國,政府和球團是要挨告的,但是,在台灣的環境,球員根本就是弱勢團體,算是他們活該吧,台灣的司法就是如此啊!弱勢團體被夾在黑道簽賭勢力之下,球團如果本身不具被政治或黑社會的實力的話,也很難充分保護得了球員和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假球根本就是一種普遍的現象,這個責任全部推給球員,更證明這些以運動為職業的人,確實是社會上的弱勢團體吧!公平正義其實都是喊假的,檢調說的話能聽嗎?呵呵!

不爽的口水一堆。回到正式的主題吧。正確的誘因,才能讓事情,如本來的目的,向自己所設想的方向發展。台灣社會對棒球有什麼期許?我們先假設把球員當成弱勢團體,司法孤兒是符合台灣的社會正義的作法當前提吧,畢竟這是現況。再來,我們再把熱衷職棒簽賭的賭客他們的行為看成是完全不違背社會風俗的,嫖客無罪,罪在妓女,這種邏輯不通,但在棒球簽賭領域,這也是現況被承認的規則吧?把這兩項當成是無可抗拒的既定前提,那,台灣人希望台灣棒球水準能持續提升,能在世界舞台更露鋒芒的心願,應該要怎麼去實現呢?務實一點吧。球技要提升,就必須讓球員能有不必擔心人身安全的,良性的充分競爭環境,球員實力強弱的完善的淘汰機制。若說到檢調,如果以防止打假球為目的,則其績效必不可為查辦假球的案件次數人數或金額作為考核依據,否則利害不一致,負責相關業務的檢調單位反而需要棒壇多打假球來拯救他們的績效!預防勝於治療,能預防而不行動,就是背棄了人民的期待,而為自己的私利行動了。這不是檢調的錯,而是制度或風氣的錯,嗯,檢調不是弱勢團體,當然是沒有責任的,是吧?所以說,如果要設計檢調對防制職棒簽賭而設的機制,傻蛋以為,每一場球賽賽後均由一名檢察官提出是否有任何可值得深入調查的簡短報告,讓該檢察官為該場球賽的公正性負責,這樣應該就夠了。有可疑就追查,密集的監視,誰敢隨意插手呢?球員想放水,也不容易吧?除非連檢察官都串通了,不然很難作假吧?檢察官的績效並沒有很適合的積極指標,沒有舞弊是最好的情況,績效最好才是,這些單位應該要適度輪調且適時有其他單位的人員進行輔助,如果事後發現有舞弊,算到誰頭上,也是很容易的。只要能防止整個檢調集團互相照應製造假太平就得了,只要中華職棒聯盟將數據系統化,要透過數據找出異常抽查,難度不高,也不需要大把資金投入,球迷就能幹好了!

正確的誘因,才能讓事情順著意圖前進,要解台灣職棒的結,讓棒球的水平得以進步,應該要先把相關的誘因調整好才是吧?承辦這波職棒簽賭大案的檢調人員,應該要委屈一下,不能得到記功記點的升遷獎勵的,只應該就其"苦勞"的部分做獎勵,因為,這案子和偵破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對台灣毫無功勞可言啊!肅貪防弊,如果真是目標的話,只要適度調整整個激勵誘因,效果應該就會很明顯了。只不過,就像把球員當成弱勢團體必須視之為"理所當然",或許這個社會背後另有一股不知名的力量,造成許多傻蛋眼中完全沒有社會效率的情形,是"必然的社會正義",那傻蛋就沒什麼話好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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