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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2 04:55:49瀏覽16|回應0|推薦0 | |
過去數十年間,司法改革都是選舉期間改革議題清單上的重要項目。現在政權即將遞移,新總統的司法改革支票將如何兌現呢?首先,司法改革知易行難,雖然不是不能克服,但也不能躁進,必須先醞釀較成熟的社會環境,使用政治力量強制行動只會適得其反。 }); ONEAD_slot('div-mobile-inread', 'mobile-inread'); if (typeof (ONEAD) !== "undefined") { ONEAD.cmd = ONEAD.cmd || []; ONEAD.cmd.push(function () { ONEAD_slot('div-inread-ad', 'inread'); }); } ONEAD.cmd.push(function () { ONEAD.cmd = ONEAD.cmd || []; 司法改革的「難」包括:第一,難期速效需要長期努力。司法未受到人民信賴,但數十年來司法人才不論是法官、檢察官,還是律師,都從考試產生。司法考試錄取率極低,歷來都是百不取一,能夠通過司法考試的法科畢業生,哪一個不是人中龍鳳?但幾十年法學教育所培養出來最優秀的人才進入司法界服務,卻難獲社會信賴,因而需要改革。問題究竟出在哪裡?恐怕不只是法官本身的能力與見識,司法制度、法學教育本身、法 官養成的模式與方法,或許都有值得大幅改善之處。這就需要各個相關部門取得共識與相互配合,包括司法院的審判系統,行政院的法務部門,立法院,還有法學院校,乃至於考試、人事部門,都要能夠離開本位思考,才能建構一個能夠長期以實現並交付社會正義,而不只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的司法體系。此中必須要有足夠的政治高度,具備整體協調的能力,才足以濟事。第二項難處在於審判獨立是確保司法公正的不二法門,應如何實現改革而不妨礙司法獨立,制度設計挑戰性很高。司法固然應該具有問責性以求維持審判品質,但任何問責機制均應避免戕傷審判獨立。司法改革有可為之事,也有不可為之事。可為的部分可以包括建立屆齡退休制度、形成尊重先例的傳統、裁判說理品質的講究與提升等,都有助於提高審判的說服力與公信力。不可為的則是打著司法改革旗號行掩護政治力之實或是司法行政權干涉審判。最近出現一個爭議性議題,就是各級法院院長是否屬政治任命範圍,應於總統換人之際辭職,這就有值得釐清的所在。法院的主體成員是法官,不是性質上職司司法行政職務的院長。院長的功能是管理法院的行政事務以支援輔助審判事務,絕不是可以指揮法官辦案的行政上級。院長必須從擔任審判職務的法官中產生,觀念上應由法官兼任,而不是平行而分別任命的職位。同時,院長也不該是應向其政治任命者─總統負政治責任的職位,在新總統就職的時候,也就不會有辭職的義務,事實上連禮貌性辭職都沒有必要。否則院長總是隨著政黨輪替的政治部門去職,豈不意味著政黨政治可以要求司法行政長官對於執政黨尚未形成法律的政策負責?豈非又要落入法院是由執政黨指揮的觀念陷阱?此種觀念不能改變,就難以落實憲法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運作,不受政治干涉的司法獨立。執政者該慎之戒之,不可犯之。第三項難處是司法改革不能侵犯審判獨立,又不能因此而不進行改革,但是如何進行,如何取得社會共識是最大的難題。1999年李登輝總統曾經回應輿情,召集了一場全國司法會議,做成了許多具體的司法改革方案,當時司法院決定全數採納,擬定了10年計畫加以推動。結果卻因推出的法案得不到立法院支持而胎死腹中;數年前司法院決推動觀審制單點突破,取代全盤的司法改革模式,相關法案也卡在立法院,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現在等於沒有進度可言。而16年於茲倏已消逝,俱見其中困難的程度。簡單來說,司法改革要有形成改革方案的方法,要能形成有司配合推動的政策意志,要取得民意機關的支持,才能在長期行動中取得成果。過去失敗的經驗顯示,如果沒有立法院的支持,司法改革的計畫不會成功,但是如何形成司法院足以得到國會支持的司法改革計畫,更是關鍵中的關鍵。民眾期待司法改革非常深切,新任總統自應在憲法賦予的職權範圍內善為推動,只要具有政治遠見,發揮政治智慧,謀定而後動,按部就班,絕無不能成事的理由。最重要的起手點,還是要先有個由司法院主事而能形成社會共識的平台。蔡英文總統當選人也是習法出身,前事不忘後事之師,面對此一重要議題,一方面不可躁進,另一方面也不可置身事外而毫無作為,必須深思熟慮,先協助司法院在改革方向上凝聚共識,到了時機與社會條件成熟時,支持司法院提出的改革計畫,促成立法院的立法行動,司法改革絕非不可為。果能如此,一種新的政治社會環境氣候形成,就會是司法改革重新出發的曙光。(中國時報) if (typeof (ONEAD) !== "undefine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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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小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