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香港旺角到台北街頭運動的司法審判,從陸生間諜案到台灣李明哲赴大陸下落不明,近期這些受矚目的案件看似個案,其實彼此互有聯結與影響,充分反映兩岸三地治國治民章法不同,彼此間還有很多鴻溝有待跨越。

旺角警民衝突,三名學生先前被判有罪,第四名縱火青年近日也獲判四年九個月刑期。法官郭啟安說,判背景良好青年入獄很難過,但破壞安寧,罔顧安全須予阻嚇刑罰。郭啟安在判詞中告誡:激進的年輕人,勇於挑戰權威,也要勇於面對後果。郭官一語點出,香港法治不容、也沒有挑戰的空間。

台灣太陽花運動在立法院、行政院鬧事學生、領導人最近也宣判。比起旺角青年,他們簡直活在法律天堂,法官為他們另開一扇門。帶頭滋事的一夥人,占領立院20多天全部無罪,法官還在判決書中列舉八大理由,符合「公民不服從」、「公民抵抗」,為鬧事者量身訂做一套不服從的大禮服。法官造法、挖法律的洞,令人歎為觀止。無罪理由之一更令人費解:阻卻(兩岸服貿條例立法)違法,其行動利益超過行為本身。

太陽花運動抵制兩岸服貿,而訴求先訂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經過一場街頭翻攪與司法判決後,兩岸服貿動不了,監督條例也沒下文。這種後果,何其荒謬!

而帶頭衝撞行政院官署的領頭者都被判無罪,理由是並未煽惑他人。合議庭認為,被起訴「煽惑他人罪」的八人,或在臉書散布不滿(服貿條例)言詞,或在群眾抗議行動中帶領群眾、提振士氣呼口號,並沒有煽惑他人犯罪的犯意。涉妨礙公務的另八人,則因衝撞破壞行政院大門、拒馬及辱警,判三至五個月徒刑,都可易科罰金。

臉書散布不滿言詞,帶領群眾呼口號只是「提振士氣」,不算煽惑,將使往後占領公署、國會議事大堂,成為公民不服從的聖戰場域,哪一天會不會也輪到總統府呢?當年抗議陳水扁貪腐的百萬紅衫軍,準備衝撞總統府,被總指揮施明德理性地擋下來。陳水扁卸任後鎯鐺入獄,證明司法不是完全無能。如果當時衝撞,後果不堪設想。

港台相較,號稱亞洲最民主自由的台灣,法治精神衰弱。太陽花運動造就民進黨取得政權,全面執政,可是之後的司法判決也轉向「政治正確」了。

台灣與大陸間最近利用人民往來,以司法進行政治較勁。蔡英文政府不肯為「九二共識」埋單,使兩岸關係陷入低潮,3月更以間諜罪名,檢察機關拘捕前陸生周泓旭;4月,中國大陸同樣以「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為由,調查前民進黨黨工李明哲。兩案僵持,當事人下落與處遇,目前不得而知。

雙方套路如出一轍。台灣聲言檢方依違反國安法拘捕周泓旭,「藉法」逮人,雖然表面上rule by law,其實是政治性「用法」;大陸更摸不透,李明哲怎麼了?沒人知道,就一句「由有關單位處理中」,這應是指rule by law的前置作業,根本就是蓄意操作。

要使雙方人民都信服,兩岸都必須rule of law(法治),依法行事,執行並公布每一司法程序。希望兩岸在兩件「類間諜案」都能尊重司法,即使不透明,也要有適時公布的說法。

類間諜案發展,勢必影響香港,更拒斥基本法第23條法制化。香港特區基本法有憲制的位階,原則提示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香港這幾年一直反對23條立法,因這一條很容易入人於罪。

從占中雨傘革命到旺角騷亂,香港的法治(rule of law)足以應付。而香港抵制中央,反過來卻想將基本法第23條法制化,讓中央及所屬各部門都不得干預香港事務。這是兩條彼此不信任的憲條,解決之道,就是讓其都在基本法中供著,中央積極自我約束不作為,香港特區自我克制,不製造亂源。

兩岸三地都標榜法治,但各有不足。習近平主席不斷強調憲法第五條「依法治國」,打貪反腐著有成效,但也引發對付政敵的疑慮。蔡英文總統藉轉型正義之名,做了很多不符憲政的權力擴充,法律在處理敏感事件常有違憲觀感。香港信賴法治,卻擔心被基本法第23條框死。看來,遵憲治國、依法治民,中港台都還有待努力。(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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