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持有卡片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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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6 09:50:30瀏覽37|回應0|推薦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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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自己持有卡片的保險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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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旅程當您持華南銀行旅鑽商務御璽卡為您、您的配偶及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刷卡支付80%以上之團費,或公共安全交通工具全額費用,皆可享有本行提供的超值保險保障,讓您出外旅遊玩得安心。
保險種類 / 保額 |
保險金額 (新台幣)
旅鑽個人商務御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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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不便險 |
飛機延誤險 |
7,000 元 |
行李延誤險 |
7,000 元 |
行李遺失險 |
3萬元 |
劫機補償 |
5,000元 (每日) |
旅行平安險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險 |
2,500萬元 |
海外全程意外死亡/殘廢保險 |
1,000萬元 |
附加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旅行平安險傷害醫療費用 |
100萬元 |
移靈費用支付 |
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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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值旅遊保險保障
只要您以國泰世華世界卡為您自己或您的家人(限配偶及25歲以下受扶養的未婚子女)支付全額之公共交通工具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旅行團費,就可享有本行提供的超值保險保障,讓您及家人出外旅遊玩得開心又放心。
保險種類 / 保額 |
保險金額(新臺幣) |
旅遊不便險
「實支實付」 |
飛機延誤 |
1 萬元 |
行李延誤 |
1萬元 |
行李遺失 |
3 萬元 |
旅行文件重置 |
3萬元 |
行程縮短 |
3萬元 |
劫機補償(每日) |
5,000元 |
全球購物保障 |
30萬 |
旅遊平安險 |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旅行平安險(限死殘) |
持卡人6,000萬
配偶4,000萬
子女2,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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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
平安保險傷害醫療費用 |
100萬 |
海外全程意外傷害險 (限死殘) |
1,000萬元 |
移靈費用 |
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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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請參閱保險權益說明 |
| 高額旅遊平安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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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您以元大銀行信用卡為您、您的配偶與受撫養未滿 25
歲之未婚子女支付旅行團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或旅程中全部公共運輸工具之票款,即可享有多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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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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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御璽卡/商務鈦金卡/
鈦金卡/晶緻卡/ 商務白金卡/白金卡/ 如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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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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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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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平安險 |
每人最高新台幣 2,000 萬 |
每人最高新台幣 1,200 萬 |
每人最高新台幣 600 萬 |
附加傷害醫療保險:每人同一事故最高新台幣 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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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靈費用:每人最高新台幣 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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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
不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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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機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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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小時以上最高新台幣 1 萬元 ( 實支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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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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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小時以上最高新台幣 1 萬元 ( 實支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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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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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小時以上最高新台幣 3 萬元 ( 實支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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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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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支付新台幣 5 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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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持卡人及其家屬,於同一事故中,合計可得之班機延誤、行李延誤及行李遺失之最高賠償限額為上述限額之兩倍。 |
註2: |
未滿15歲之子女,不適用身故保險金,殘廢最高理賠上限為新台幣2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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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信用卡之旅遊平安保險及旅遊不便保險係由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單號碼:1200-03NCAN000001)詳細理賠範圍及實際理賠條件悉依保險公司各保險條款之規定為準。
理賠服務聯絡方式: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106忠孝東路4段219號4樓
電話:02-27765567(轉非車險理賠部)
傳真:02-27517478
24小時理賠客服專線:0800-024-024
元大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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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信用卡之旅遊平安保險及旅遊不便保險係由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單號碼:1200-04NCAN000001)詳細理賠範圍及實際理賠條件悉依保險公司各保險條款之規定為準。
理賠服務聯絡方式: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106忠孝東路4段219號4樓
電話:02-27765567(轉非車險理賠部)
傳真:02-27517478
24小時理賠客服專線:0800-02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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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平安險 理賠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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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上述承保範圍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5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保險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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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申請書。 |
(2) |
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
(3) |
持卡人之刷卡記錄,以證明其全部旅遊費用之百分之八十以上或旅程中全部公共運輸工具之票款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
(4) |
被保險人所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之票證,以證明其旅行之啟程地、目的地及時間。 |
(5) |
證明持卡人的配偶、子女之文件。 |
(6) |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
(7) |
請求身故保險金者,應另提供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診斷書、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
(8) |
請求殘廢保險金者,應另提供醫師出具之殘廢診斷書。 |
(9) |
請求醫療保險金者,應另提供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
| 旅行不便保險: |
被保險人之全部旅行費用或參加旅行團時,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或旅程中全部公共運輸工具之票款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下列事故所生之損失或合理且必要之費用,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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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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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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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機延誤(4小時以上至未滿24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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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保險人已確認之定期班機延誤4小時以上、或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不包括自本國出發,而在報到前已確定之延誤、取消),而於該定期班機預定起飛之4小時內,無其他空中運輸工具可供搭乘;或 |
2. |
失接已確認之轉接定期班機,且於其到達轉運站後之4小時內,無其他空中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保險公司於保險金額內補償被保險人於延誤期間在出發地或轉機失接地支付合理且必要之膳食、住宿費用、來往機場與住宿地點之交通費、電話費及因住宿且行李已交寄時發生為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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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李延誤(6小時以上至未滿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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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但不包括原出發地或居住地)後之6小時後(含6小時)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保險公司於保險金額內補償被保險人於行李延誤期間在該目的地因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常必需品之費用。 |
(3) |
行李遺失(24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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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已登記通關之行李遺失,或於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但不包括原出發地或居住地)後之24小時後(含24小時),尚未領得已登記通關之隨身行李,則視為其行李永久遺失:保險公司於保險金額內除依前項行李延誤之規定補償被保險人之費用外,並另支付被保險人於其到達目的地後之五日(即120小時)內因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 |
(4) |
劫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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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所搭乘之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保險公司同意依其受劫持期間之日數按日給付保險單所記載之「劫機補償保險金」;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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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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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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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故造成之損失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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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戰爭或任何侵略、叛亂或暴動等敵對行為。 |
2. |
相關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 |
3. |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 |
4. |
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所為之沒收、檢疫、隔離或強制徵收。 |
5. |
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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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時,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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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航空旅行,非以乘客身份搭乘定期班機者。 |
2. |
被保險人未採取合理及必要之措施尋找或回復遺失之行李。 |
3. |
被保險人未向目的地之機場或航空公司有關單位通知行李之延誤或遺失,並取得行李延誤或行李遺失報告單。 |
4. |
被保險人留置其行李予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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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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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60天內,填妥理賠申請書與下列文件一併送達保險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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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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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之刷卡記錄,以證明其全部旅行費用或參加旅行團時,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或旅程中全部公共運輸工具之票款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
(2) |
被保險人機票及登機證之影本。 |
(3) |
所有索賠費用之支出單據正本。 |
(4) |
證明持卡人之配偶、子女關係之文件 (即被保險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
(5) |
申請班機延誤之損失理賠,應另提示航空公司出具之班機延誤或失接相關證明,其上應註明延誤時間。 |
(6) |
申請行李延誤或行李遺失之損失理賠,應另提供下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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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李票之影本。 |
2. |
航空公司簽發之行李遺失或延誤證明單。 |
3. |
被保險人領回延誤行李之證明文件。 |
4. |
有關行李內所含物品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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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請求劫機補償之理賠,必要時應另提供劫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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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不依前項約定辦理者,其因而擴大之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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