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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2 00:00:00瀏覽3|回應5|推薦0 | |
週末剛好和一個政大勞工所的研二生聊天,問他某摳被欠工資怎麼辦? 他給的建議如下。1. 蒐集好證據,盡快跟老闆談判,公司快倒了先拿先贏,愈晚走的愈拿不到錢。 2. 準備好證據,私下跟老闆談法條,明確告訴他已經違法,此時發揮談判技巧,如果老闆表示資遣費+欠薪他付不出來,現在只能打八折給,自己衡量能否接受,先拿錢好過上法院。 3. 老闆裝死堅持不給,準備好證據發存證信函給公司,宣告勞工表明勞動契約終止,離職找工作同時向勞工局申訴,試圖把錢拿回來。(但申訴等同撕破臉,如業界很小的產業建議多加考慮) 4.證據:欠薪部分--少一個月的薪轉存摺明細。避免雇主反咬曠職--想辦法拿到最近一兩個月的刷卡記錄。離職時--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向政府申請失業補助;萬一資遣費沒拿到,此證明也是要錢好證據。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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