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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員工薪資該怎麼要?
2006/10/02 00:00:00瀏覽3|回應5|推薦0
週末剛好和一個政大勞工所的研二生聊天,問他某摳被欠工資怎麼辦?

他給的建議如下。1. 蒐集好證據,盡快跟老闆談判,公司快倒了先拿先贏,愈晚走的愈拿不到錢。

2. 準備好證據,私下跟老闆談法條,明確告訴他已經違法,此時發揮談判技巧,如果老闆表示資遣費+欠薪他付不出來,現在只能打八折給,自己衡量能否接受,先拿錢好過上法院。

3. 老闆裝死堅持不給,準備好證據發存證信函給公司,宣告勞工表明勞動契約終止,離職找工作同時向勞工局申訴,試圖把錢拿回來。(但申訴等同撕破臉,如業界很小的產業建議多加考慮)

4.證據:欠薪部分--少一個月的薪轉存摺明細。避免雇主反咬曠職--想辦法拿到最近一兩個月的刷卡記錄。離職時--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向政府申請失業補助;萬一資遣費沒拿到,此證明也是要錢好證據。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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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oossluv&aid=120251175

 回應文章

樹林@guest
Re: 積欠員工薪資該怎麼要?
2006/12/10 00:48
據正面瞭解,帥摳已向勞工局申訴,但已做的三個月義工似無改變這樣…現已擺脫義工生涯。

ivysky@guest
Re: 積欠員工薪資該怎麼要?
2006/12/10 00:33
該生有勞資調解實務.
一二是不得已,保留證據,先下手為強.而且有的老闆比員工還怕上法院. :P
三四至少讓自己別繼續做白工,也免去曠職之虞.
我自己的實務經驗,保留證據,在家列印法條給老闆看,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皆拿到手.

樹林@guest
Re: 積欠員工薪資該怎麼要?
2006/10/03 21:19
欠薪本來就是非志願性離職啊,這點沒有問題,想申訴是找勞工局沒錯。

失業救濟金規定:
http://www.bola.taipei.gov.tw/online/qaview.asp?id=39

帥摳@guest
Re: 積欠員工薪資該怎麼要?
2006/10/03 13:26
我已經打算離職後寄存證信函給公司了....
現在比較好奇的是,如果我因為沒拿到薪水離職(非裁員),那我可以跟公司凹非自願性離職嗎?
其實現在公司的作法是不發這樣的証明,可是如果於法我站的住腳,可以拿的話,那我想去申訴或找勞工局(應該是)代發,這樣我就可以領失業救濟金 lol

欠薪摳@guest
Re: 積欠員工薪資該怎麼要?
2006/10/02 11:06
除了三四項同意外,剩下的通常我都認為學生說的話,理論性質大於應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