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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一,豈有此理
2013/12/13 06:20:46瀏覽10231|回應79|推薦261

這些日子,「多元成家」的議題在台灣鬧得沸沸揚揚。護家聯盟走上街頭,為保衛家庭價值發聲,遊行人數高達三十萬人。到底這個提案有何不妥,讓這麼多向來不參加遊行的台灣媽媽們深感不妥,不得不走上街頭表達她們的憂心呢?

讓我們跳出情緒性的攻擊和謾罵,以一顆理性平和的心,仔細檢視同性戀團體提出的草案。

婚姻平權法案,是同性戀團體三個草案中,唯一一個通過立法院一讀待審的。(註一)

這個草案的目的在修改現行民法,牽扯極廣,如獲通過,將更改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1000條、第1001條、第1002條、第1003條、第1003-1條、第1004條、第1005條、第1006條、第1007條、第1008條...

總共要更改七十六條民法!

更改什麼呢?

同性戀團體提出的草案,要在民法有關婚姻家庭權利義務的法條中,「男、女、夫、妻、父、母」的字眼全部拿掉,改成「配偶」和「雙親」。

也就是說,此草案一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裡的婚姻,將沒有「男女」,也沒有「夫妻」;而民法裡的家庭,將沒有「父母」。

朋友們,你同意嗎?

同性戀團體的主張是,同性戀也有合法結婚的權利。所以為了同性戀者要結婚,民法對家庭和婚姻的定義必須更改。

在同意或反對此草案之前,讓我們先探討幾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同性戀者真的想結婚嗎?

我們來看看荷蘭的數據。

荷蘭是全球第一個將同性結婚合法化的國家,至今已經有十年的歷史。根據荷蘭國家統計局的數字,同性戀婚姻僅佔荷蘭全體婚姻總數的百分之三點六,而且從2001年到2005年,每年以18%的速度迅速減少。(註二)

看到沒有?

同性戀婚姻合法化之後,想結婚的同性戀者反而愈來愈少。

合法結婚,對同性戀者來說,真是不可或缺的權利?

如果是的話,為什麼在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裡,決定結婚的同性戀者愈來愈少?

第二個問題:同性戀者當中真正結婚的比例有多少?

根據一個學術機構在荷蘭作的調查,異性伴侶中結婚的比例高達百分之八十,但是同性伴侶中結婚的比例只有百分之二十。(註三)

什麼!原來在同性戀婚姻合法的國家裡,八成的同性戀伴侶是不結婚的!

台灣的同性戀團體整天吵著要合法結婚的權利。朋友們,你覺得他們要到之後,真正會去登記結婚的會有多少?

第三個問題:想結婚的台灣同性戀人口,到底有多少?

根據成大的一項調查,台灣的同性戀者,不超過全體人口的百分之四點五。(註四)

假設上述荷蘭的同性結婚二成比例適用台灣,百分之四點五的二成——台灣同性戀人口中真正想結婚的,不到全體人口的百分之一!

為了這不到百分之一的想結婚同性戀人口,台灣必須更改總共七十六條的民法,把「男女」、「夫妻」、「父母」,從婚姻和家庭的法律定義中移除?

百分之一的異常行為,有權要求百分之九十五的台灣人,改變他們對正常婚姻的定義?

朋友們,你同意嗎?

我不同意。

豈有此理。

附記:本文章所有事實數據皆為網上公開資料,歡迎讀者們自行轉貼引用。

註一:草案全文

註二:維基百科

註三:iMAPP Research Brief

註四:成大調查報告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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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oci1&aid=989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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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13/12/14 11:19

1.數字明顯在減少?你要不要排個數列出來試試?2005年剛開放登記,數字比較多,往後會減少沒錯 但你根據她的總數字下去排就知道,根本不可能每年減少百分之十,最多可以說他每年有浮動,有加有減,但不可能每年減少百分之十。否則2006~2011年就不可能還有8213新增同性婚姻,平均仍每年新增1368同性婚姻。光這個平均數就是比20042005年的人數還多了,根本是增加好嗎?

寄居者(oci1) 於 2013-12-14 20:11 回覆:

你不提,我還沒仔細去算一遍維基百科的數據哩。

"In March 2006, Statistics Netherlands released estimates on the number of same-sex marriages performed in each year: 2,500 in 2001, 1,800 in 2002, 1,200 in 2004, and 1,100 in 2005."

看到沒有? 2001年荷蘭有2,500對同性戀結婚,到2005年只有1,100對同性戀結婚,連四年前的一半都不到!

2500 x 81.45%^4 = 1100

我文章裡最先說同性戀結婚的年遞減率是10%,原來是嚴重低估了。

1 - 81.45% = 18.55% 

從2001年到2005年,荷蘭同性戀結婚的年遞減率是:18.55%!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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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成家仿台獨 毀滅人性 騙權利
2013/12/14 08:11
覆王尚義,盛治仁,摘要, 請卓參,

1樓. 江山改 : 光復節2013/12/06 19:35

愛,是天理與人性之一,究竟有沒有條件?
天理,究竟有沒有條件?

當然有! 時間不可逆, 能量影響因距離而減, 生物是物競天擇!

人性究竟有沒有條件?

當然有! 父母生, 子女育,親疏分明, 己立立人, 己達達人,

愛乃人之七情之一,

怎無條件?


「多元成家」是推翻社會價值,霸凌多數人,以砍頭平等當正義!

否則解決問題即可, 何必成家?

現有法律足夠解決: 有收養, 合夥,結社, 結拜, 委託, 授權, 何必成家?

法律是立足平等, 不是砍頭平等!

台灣守護家庭官方網站
目前連署總數:0597926

上傳日期:2010年06月09日
十大科學重大發現 - 觀眾票選第一位:物競天擇
Discovery Science Channel



2樓. 江山改 : 光復節2013/12/07 12:50

多元成家仿台獨 毀滅人性 騙權利

政客都知道,台獨是假, 圖利是真!

但人民好騙,本輕利重, 個個騙!

今天坐吃山空, 把兩蔣的台灣經濟奇蹟,

變成台灣笑話, 典型敗家子!

多元成家,企圖以同樣模式, 霸凌多數, 圖利少數,

即使自認知識份子的盛治仁,也是可欺以方,

多元成家,影響全社會,當然是政治!

怎會是私人感情? 怎是愛?

即使是愛,難道就沒有天理,人性嗎?!

多元成家,表面目的是修改法律, 給少數特種人,特權,

既然如此,以法律解決 ,

怎能以私人之愛,否定法律?

系爭所在,法律上財產不平等,

有合夥,收養,結社,結拜,委託, 授權,等多種法律方式, 可以達到目的,

為什麼沒有成家條件,

要強制全國,全世界,屈從少數特種人?

如果須立法, 當依法律與法理,

立足點平等,而不是砍頭平等

基本必要條件:

一成家是一男一女, 此符合天理與法律 ,
男女屬性,並非自己決定,

天理是身體有別,一望而知, 法律是於醫師判定,於出生證明, 戶籍與証件都記載.

所以同性戀,也必須如此!

一由醫師判定, 並證明, 且須解決一望而知之狀況,

簡單是紋身, 並紋骨( X光可判定)

此先立法,得真平等,再談其他,

或此案藍綠立委,都有人反對, 何關政爭?

請看清楚, 反對綠委是蘇派,

贊成只有蔡派!

因目的不在立法 ,

而在替蔡絕子絕孫狀況,找下台階,以登天宮,

誰是入幕之賓,昭然若揭.


反對多元成家法案-反對不代表歧視,正因為愛所以反對
寄居者(oci1) 於 2013-12-14 16:51 回覆:

的確,少數人無權要求多數人更改現有的婚姻制度。

民主法治的原則,是少數服從多數。

但是這幾年的台灣,似乎正反其道而行,狂妄嗆聲的經常是少數。


老百姓
2013/12/14 07:48
回覆筆者,同性戀團體把這兩個字從法條移除更改為定義更廣的雙親,以便同性戀這可以使用這個法條。這對已經符合此法條的異性戀的我們一點權益的損害都沒有。我的孩子還是可以順理成章地叫我跟妻子為父母啊,所以不知道筆者到底在恐慌甚麼?寫得這麼恐怖,感覺一副改了法案大家就沒爹沒娘似的,有需要這樣寫這種文章製造動盪嗎?
寄居者(oci1) 於 2013-12-14 16:57 回覆:

恐慌的是你吧。 這麼怕「家」裡有「父」有「母」,非得除之而後快啊。

還有,為什麼同性戀者不能使用現有民法中「男女」、「夫妻」、「父母」的字眼?

一對一的同性戀關係,一定是其中一個扮「男」的,一個扮「女」的啊。

為什麼同性戀者要改掉這些字,不敢使用?

你們恐慌的原因,是什麼呢?


安然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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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4 07:00
現在很多所為流行,politically correct 的觀念實在令人無法贊同,同性戀者希望享有合法配偶相同的權利可以理解,可以修法賦予類似權益,但改變所謂婚姻定義的做法可能太過了。
安然

寄居者(oci1) 於 2013-12-14 22:18 回覆:

沒錯!

或者針對他們另立一套特別關係法。

異常行為,不要和正常婚姻混為一談。


夏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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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無親 常與善人^_^
2013/12/14 04:42
謝謝理性分享
也分享幾點我的看法或原則(不光針對同性戀議題,其他議題一體適用):
1)即使只有百千分之一,他們的人權也該有適當之法加以保障。而適當之法,就是要隨時空需要、透過民主程序所進行的立法或修法。
2)大道無形,而我們要時常以德修己而非以道責人,更要避免以己之道責人之德。
3)當世人對我有求全之毀或不虞之譽,毀譽當前,要提醒自己用自他交換法將心比心。
4)和大怨,必有餘怨,安可以為善。是以聖人執左契,而不責於人。有德司契,無德司徹。天道無親,常與善人。〜道德經
寄居者(oci1) 於 2013-12-14 22:20 回覆:

我不反對對同性戀另立一套特別關係法。

但是他們無權要求修改現有婚姻和家庭的法律。

異常行為,不要和正常婚姻混為一談。


11
2013/12/13 22:59

2.註三:我想你引用的是原文的這段"Radio  Netherlands  explained:  “Just  20 percent  of  Dutch  homosexual  couples  are married,  .....",我去查了說出這句話的Radio  Netherlands他下面的網址是查無此頁,而我用搜尋引擎查到他是"荷蘭國際廣播電台",根本連學術單位都不是,他的資料又如何可信?

3.註四:是成大民國96年的資料,也就是6年前的資料,而且他調查的只有大學生,這資料準確性又如何?

寄居者(oci1) 於 2013-12-14 07:15 回覆:

一、你把原文再讀一遍:Radio Netherlands explained: “Just 20 percent of Dutch homosexual couples are married, compared with 80 percent of heterosexual couples ‐ this is according to new figures published by Statistics Netherlands.

二、一般同性戀的比例在高學歷者中較高,成大發現在大學生中非異性戀的比例為百分之四點五,將這個數字當作台灣全體人口中同性戀的比例,已經是高估了。


11
2013/12/13 22:54

基本上,你引用的資料我都覺得有些疑惑

1.註二:你說每年減少百分之十。按照他的數據 2001~2011年共有14,813同性婚姻,又其中減掉2001~2005年的結婚數,即14813-2500-1800-1200-1100=8213,也就是2006~2011 還有8213同性婚姻,平均起來8213/6=1368.83,也就是2006~2011年每年仍有1368新增的同性婚姻。怎麼可能每年減少百分之十?

寄居者(oci1) 於 2013-12-14 07:31 回覆:

數字在明顯減少,看不到嗎?


何加正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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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3 22:33

   拜讀版主的文章,我必須說,我尊重版主的立場,但是我無法同意版主的論點。

   表面上看,修76條法律是一件大事,但是根本的是要修心裡面的想法,以及對不同於自己的人的尊重。

   在舊約聖經裏面,處處可見早期的猶太教徒為了自己的理想,克服更多的困難來完成任務,真要做,這76條法律根本不成問題。所以關鍵在於,自己願不願意而已。

   百分之一的人的確很少,但是可以忽略他們的聲音嗎?修法的關鍵不在於他們要不要結婚,而是在於如果他們選擇結婚,就應該要享有一般的婚姻權利。

   至於說“少數霸凌多數”,這句話有邏輯上的問題,因為霸凌這個詞,本身就是指強欺弱、多欺少,所以應該說是“多數霸凌少數”才對,因為弱勢從來就沒能力欺負強勢。

   近現代人權思想的可貴,就在於尊重彼此的差異性和多樣性,即使只有百分之一也必須尊重。

   更重要的是,他們並沒有實質上的侵犯到其他人,就算列入法律也是一樣,我看不出有什麼好反對的。

   我願意尊重衛道人士的想法,但是衛道人士也不需大驚小怪,況且所謂的“道”也不是宗教界可以片面決定的。

   很歡迎跟版主的意見交流,也歡迎其他同意或者不同意者的意見交流。(在這個版上,應該是不同意者較多吧,呵)

   

寄居者(oci1) 於 2013-12-14 22:27 回覆:

根本的是要修心裡面的想法,以及對不同於自己的人的尊重。

這句話,你不覺得應當對同性戀團體說嗎?

至於說“少數霸凌多數”,這句話有邏輯上的問題,因為霸凌這個詞,本身就是指強欺弱、多欺少,所以應該說是“多數霸凌少數”才對,因為弱勢從來就沒能力欺負強勢。

你這句話大錯特錯。少數團體經常是台灣社會裡的霸凌者。

參閱:同志愛霸凌

近現代人權思想的可貴,就在於尊重彼此的差異性和多樣性,即使只有百分之一也必須尊重。

如果百分之九十五的人,必須尊重百分之五的人。那麼百分之五的人,豈不更該尊重百分之九十五的人?

你的次序顛倒了哦。


老百姓
2013/12/13 22:09
筆者邏輯有些許不夠完整,並且危言聳聽修改法律將父母稱謂消失。試問筆者目前依照法律,是否我都不能叫我的老婆為老婆或妻子,只能叫她為配偶?邏輯反推,若更改為雙親,父母稱謂亦將會在社會普遍存在著。因此筆者大玩文字遊戲,製造社會恐慌,實不是神所愛的。懇請筆者三思。(linlin1983@gmail.com)
寄居者(oci1) 於 2013-12-14 07:10 回覆:

正如你所說:父母稱謂在社會普遍存在著。

既然如此,同性戀團體憑什麼把這兩個字從婚姻和家庭的法律定義中移除?少數人豈可因自己的異常行為,強逼多數人更改對正常家庭的定義?


Taiwanese
2013/12/13 21:33
台灣的基督徒人口數剛好是你說的百分之一。要強迫台灣人民接受聖經的內容,剛好套用你的經典名句,真是豈有此理!(123456taiwan@hotmail.com)
寄居者(oci1) 於 2013-12-13 21:48 回覆:

所以說啦!基督徒什麼時候要立法院修法,強迫大眾接受聖經的內容?

你這叫自打嘴巴,恰恰證明了同性戀者的霸道。少數人竟想霸凌多數人、強迫多數人更改現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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