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竟惹官非 .....> 被告之答辯書
為爭奪祖產,親姑叔狀告親侄子.
人倫劇場, 悲痛莫名,
生命原罪, 徒喚奈何!
答辯書......>
就本案,本人提出如下答辯:
1.前題:
法律不外乎情理法,
情溫潤法理之剛強,理順化情法之溝豁,法周濟情理之不足,
唯三者並濟方得彰顯法律之莊重融圓.
2.就本案論情:
A: 勞動四位至親姑叔總歲數約250歲的老人狀告我這個親
姪子,讓我惶恐亦深感不孝,愧對祖上.
B.家父母很早仙逝,
當年,大姐出嫁,大哥正在服兵役,
家中只有我帶著二個妹妹,一個弟弟.
家父出殯時,姑叔曾現身送殯,從此,這些姑叔未曾現身關愛,
迄今多年未曾謀面,去年底我出差再回國時,(本人已經移民美國).
獲悉這些姑叔為祖產房屋一直到該址與房客糾纏,
我即刻到家姐住處請來這些姑叔,誠懇的溝通,同意共同解決.
然今日因誤會我的誠意竟狀告於我,
令人情何以堪?
3.就本案論理:
今年我回美國時曾請教家兄,告知當年家祖父母遺有
(a) 台北市祖產房屋一幢
(b) 台北市另有一營生店面,
彼時家祖仙逝, 家父已經結婚,營生店面因改建,
有一筆拆遷補償費,故他們協議分家,
1.由家父家母得以居住管理該房屋.
2.店面拆遷補償費,則全數歸屬由姑叔們取得.
註: 此次姑叔興訟,我亦尋求大姐居間調解,她也告知我此事屬實.
這就是我們這一房由那時起一直居住於該屋之原因!
該屋由家父時代迄今,一直由我們居住管理卻是事實.
本人於2009年7月份回美國時,與家兄協商,尊重兄長意思,也同意善意解決此案.
兩人於2009年11月初到美國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授權書,
由我回台代為辦理其繼承祖母房產之事宜,俾便配合姑叔長輩處理後續.
本人於2009年11月底,公事出差回到台灣.
然姑叔已就此事偷偷提出告訴.
企圖造成法律上由於被告不在國內,不能出庭.
而官司即可一造定讞,判我敗訴!
我曾多次與姑姑電話溝通
均不得要領, 叔叔嬸嬸皆電話有通卻無人應答,
轉請家姐幫忙, 她與其溝通亦無消息.
上述所陳:
至親長輩,我不敢批評置啄,
但就本案處理,我誠意盡心盡力與長輩溝通,善意解決.
於事理公道,呈請庭上詳加裁奪!
3. 就本案論法:
(a)本人是否應依民法債權篇規定,
依房屋土地之持分比例返還權益給原告?
本人抗辯如下:
如果當年雙方分家同意由家父居住管理該屋產,
(因他們當年已經領走店面拆遷補償費)
此是雙方之合意行為,我承繼繼續居住管理,
權益自應歸我所得,當無不法!
****如果依法調查審理判定我需返還如上所訴之房屋與收益.********
則本人亦請求如下:
(b)本人請求原告應返還給我這些年來幫他們代繳之所有稅款.
(c) 本人請求原告應就比例持分返還修膳房屋支出之費用.
房屋歷年之修繕費用不只新台幣兩百萬元.
因房屋到最近幾年左右實因破舊不堪,請人查勘,建議應該重蓋!
再修膳也徒勞無功,考慮到房屋是有共同持分,
房屋土地非我所獨有,再花新台幣幾百萬元來重建,
將來叔叔們有意見又讓我裹足不前了!
(d) 本人請求原告應就比例持分支付我這些年來依法應得之房屋管理費用.
因我移民國外亦無法照顧房屋,我亦顧念租屋人之安全要其搬遷才好.
但她認為居住習慣了不願搬遷,
後來我想想屋子有人照顧也好,也就由她了,但要她注意安全.
再者,最後這幾年都還是她幫房屋簡易修膳的.
她來租屋時,我們並不認識,
但台灣勞動階層的人,是多麼認真;真誠與憨厚.
因此也不怎麼計較了!
房屋也是因為有她照顧,否則我看早就塌陷下來了,
這麼殷實的老太太卻因租賃房屋也被告了,噯!...
結語:
中國人孝悌傳家;敬愛為本,
長輩應濡沫以身教;晚輩應執事以恭謹,
今日姑叔實因多年來姑叔姪未曾相處,
因而誤會而狀告親姪子,我心沉重!
我有過,當會自省修德,周延自己!
法治社會自應尊重法律,依律法情理作最公正明確的處置判決,
以昭顯社會公義,並糾正社會敗壞之風氣,以正視聽!
祈請庭上予以最公平公正之審理與判決!
耑此
敬頌 時祺
敬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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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案已於近日開庭審理結案,
法官就本案當庭審閱原告之訴訟書與被告之答辯書,
當庭裁定原告撤回告訴.
姑叔們揚言再告!.....
唉!
親情如此,如刀割心!
人倫劇場,
歡喜何所悅?
苦痛何所悲?
試問這群愚昧,
何苦
不向善緣聚?
卻喜惡緣趨?
可讓我
暗夜輾轉又難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