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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修正)
2011/08/22 14:48:57瀏覽765|回應0|推薦0

愛美麗的白話稅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修正)

修正後之重點為:

1. 中國人民個人所得稅基本扣除額調整為人民幣三千五百元

2. 外國人個人所得稅基本扣除額維持不變仍為人民幣四千八百元

3. 課稅級距調整為3%,10%,20%,25%,30%,35%,45%

4. 繳納日期調整為每月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011 年修正 )

( 根據 2011 年 6 月 30 日第 11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 6 次修正,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修改內容重點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修改為: “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後)。"

二、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 “ 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第九條中的 “ 七日內"修改為每月 “ 十五日內"繳納稅金。

四、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修改為: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 )

1

不超過 1500 元的

3

2

超過 1500 元至 4500 元的部分

10

3

超過 4500 元至 9000 元的部分

20

4

超過 9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

25

5

超過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分

30

6

超過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35

7

超過 80000 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額。)

五、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準、生活水準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附加減除費用為一千三百元。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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