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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4 10:30:48瀏覽546|回應2|推薦8 | |
一意孤行競選到底的候選人、熱心洋溢做夥投票的本土選民、連夜搭機蜂擁返台紅了眼投票(可能持他國護照)的僑民、公開表態支持某人的嘴與筆,都犯了這條。這應該是涵蓋範圍最廣的法律條文。
如果有人勸阻他人投票,也犯了這條,且應從重量刑,因意圖使所有候選人不當選。事實上,因懶惰、冷漠、健忘、不屑、車子拋錨、身體微恙等藉口而不去投票的選民,也犯了這條,應一併從重量刑。 若欲知法而不犯法,就必須意圖使所有人當選。所以可在選票每幀大頭照上都印個紅色光圈 -- 遭了,廢票一張,證據確鑿,蓄意使他人不當選。須另謀他途方可。 想想:誰說選舉結果就一定只許一組人當選?難道不能依照得票多寡,大家都當選,輪流執政嗎?某甲做五個月,某乙做四個月,某丙做三個月,這樣政黨輪替、責任分攤、利益均沾、顏色繽紛,多熱鬧啊。政治是眾人之事,為何要讓某組人壟斷呢?而且,袖珍政黨候選人若得票 1/100,也可以做三天總統,過過入主中樞的癮,也好嚐嚐當家不易但預算橫流的榮景。 大家都鋃鐺入獄,就本人逍遙法外,因本人意圖使人人當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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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散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