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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因網路發展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民眾外出購物減少,看準宅經濟商機,個人想透過網路交易輕鬆當老闆之餘,也要注意相關稅賦規定。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銷售額已達4萬元,必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以上,還要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追繳稅款外,並處罰鍰。       該局舉例,日前查獲轄內甲君於109年2月至110年12月間於蝦皮拍賣網站銷售水晶及宗教相關飾品等貨物,銷售額合計13,403,938元,經查其於109年2月銷售額有23萬餘元,已達起徵點8萬元且達20萬元以上,未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亦未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該局乃按營業稅稅率5%計算稅額670,197元,除補徵甲君營業稅稅款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甲君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補辦稅籍登記,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335,098元。       該局特別呼籲,財政部已將網路交易列為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項目,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之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請儘速補辦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民眾來電詢問,其100年購入房屋時,向A銀行貸款500萬元,後來在109年初以借新還舊方式,向B銀行轉貸1,000萬元,其中300萬元用以償還A銀行貸款餘額,其餘700萬元屬增額貸款,其向B銀行貸款之利息10萬元是否可全數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是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之一,主要係為實現住者有其屋之政策目的,以減輕納稅義務人經濟負擔,所規範內容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購置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可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最高以30萬元為限;但須減除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須為原始購置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始有其適用,至因其他原因貸入款項所支付之利息,則無法列報該項扣除額。該局以民眾為例說明,109年間以借新還舊方式向B銀行轉貸1,000萬元,其中300萬元用以償還A銀行購置房地之貸款餘額,其餘700萬元屬增額貸款,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可列報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依B銀行109年度繳息清單利息金額10萬元,按A銀行貸款餘額300萬元占B銀行貸款金額1,000萬元之比例計算。若109年度無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則其可申報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為3萬元〔10萬元×(300萬元∕1,000萬元)〕。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將原房貸轉貸至其他金融機構之情事,列舉扣除額時,僅能就原始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並非扣除轉貸後之全部利息支出。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09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可使用工商憑證IC卡或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查詢108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方式有自行查詢及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兩種:一、自行查詢:1.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結束日(108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但於108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不適用。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09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得以前述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以工商憑證IC卡或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於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該分局特別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之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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