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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北屯勞健保投保單位成立 台中西屯遺產規劃 探針、探針卡產業節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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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因應國際稅制發展,建構更周延之反避稅制度,並維護租稅公平,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之反避稅制度,惟為避免實施反避稅制度對企業經營造成衝擊,CFC制度將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俾使企業逐步適應新制,兼顧租稅公平與產業發展。該所表示,我國所得稅法有關CFC制度規定,營利事業如持有符合CFC定義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該CFC 不符合豁免規定者,該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無實質營運活動之A 公司(甲公司持有其100%股權),且透過A公司持有具實質營運活動之B公司100%股權,在CFC制度施行前,當B 公司分配1億元盈餘時,甲公司將B公司分配之盈餘保留在A公司不分配,該盈餘因未實際分配予甲公司,無須繳納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CFC制度施行後,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A公司為甲公司之CFC,甲公司應將A公司當年度盈餘1億元,按其直接持有A公司股份之比率認列CFC投資收益1億元(A公司盈餘1億元 × 100%),依其所適用之稅率計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該所指出,為利CFC制度運作,財政部已於106年9月22日訂定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並已發布「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疑義解答」(請參考財政部賦稅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dot.gov.tw;路徑:首頁/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常見問題),另現正研擬「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及「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審查要點」,以供徵納雙方遵循。資訊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一般營業人來電詢問,購買9人座以下小客車或休旅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出售時須開立統一發票嗎?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營業人所詢購買之9人座以下小客車或休旅車,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即屬前開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故其支付之進項稅額,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另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購置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營業人購進車輛行車執照登載為「客貨兩用車」,且無營業稅法第19條所列不得扣抵之情形者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勿以車輛外觀或載貨使用而自行認定車輛用途,應以行車執照登載之用途為準。    另外該局指出,實務上常發現一般營業人,於嗣後出售自用乘人小客車時,誤以為該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應無須開立發票,而漏未依規定開立應稅發票,報繳營業稅,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以免因漏開發票遭致補稅及處罰。

Q:會計師您好~ 請問關於網路報稅的問題,我去年一年的總營業額是85萬,其中一個月超過20萬,二個月超過十萬,其他的月份都不足八萬,請問是否達到要開立發票的標準,感謝您了!!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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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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