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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營所稅申報買賣業用月平均和年平均來算存貨成本有什麼差嗎...國稅局查核的重點是什麼嗎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3年(現為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的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的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的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另按財政部80年5月15日台財稅第800689244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3年(現為10年)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係屬調整補稅事項,可適用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按同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公司106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2年度核定虧損金額1,800萬元,惟102年度甲公司尚有取得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股利淨額1,550萬元,依前揭規定,應將該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股利淨額1,550萬元,自102年度核定虧損1,800萬元中抵減後,再以虧損的餘額250萬元(1,800萬元-1,550萬元),自106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甲公司106年度申報扣除102年度虧損1,800萬元超過規定可扣除數250萬元,除就超過數1,550萬元調整補稅外,尚須按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公司於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時,應將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法令,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公司被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虛報薪資費用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核定後被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因甲公司無法提示該部分員工薪資給付及任職之相關證明資料,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該公司虛報薪資費用屬實,乃剔除該虛報之薪資費用250,000元。甲公司當年度原經稽徵機關核定全年虧損560,000元,嗣後經查核剔除該筆薪資費用重新核定全年虧損310,000元,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故甲公司因虛報薪資費用經稽徵機關查核後仍為虧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250,000元,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其漏稅額42,500元(短漏報所得額250,000元×稅率17%),按規定倍數裁處罰款。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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