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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先報廢舊車,再訂購新車,車廠因受疫情或原物料短缺影響延遲交車,致新車掛牌日距報廢日逾6個月,不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汽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汰舊(報廢或出口)及換新(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應在6個月內完成的規定,無法減徵退還貨物稅。該局說明,前述報廢日是以舊車車體回收日或車籍報廢異動登記日的最後完成日認定,新車領牌日應在舊車報廢日(或出口日)的「前、後6個月內」。舉例來說,舊車的車體回收日為111年5月3日,其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籍報廢異動登記日為111年5月5日,則其報廢完成日為111年5月5日,所購新車應於110年11月5日至111年11月5日(遇假日順延至同年月7日)間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近來該局時常接獲民眾反映新車未完成領牌即將舊車報廢,致新車領牌時已超過上述6個月期限,為避免上開情形,該局提醒得先購買新車完成領牌登記後,再於6個月內完成報廢或出口舊車(即先買新、後汰舊)方式,以免新車延遲交車影響退稅權益。(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若繼承人為其子女且均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者,其遺產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及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以親等近者為先。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扣除額時,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中如有未成年人,還可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以1年計算,惟如繼承人拋棄繼承則不能扣除。而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1月28日死亡,遺有2名成年子女乙君及丙君,若由乙君及丙君繼承,原可自甲君遺產稅案件認列親屬扣除額100萬元(=50萬元2),如2人於繼承開始後均拋棄繼承權,由次親等卑親屬3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其扣除額只能以原來2名子女(即乙君及丙君)繼承之可扣除金額100萬元認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列報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額,宜注意相關規定。(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鉅額呆帳損失,經請該公司提示列報呆帳損失相關證明文件,發現該公司103年間銷貨給國外A公司,A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帳款逾期多年仍未償付,甲公司107年12月30日寄發存證函催討貨款,並就未收取之貨款列報107年度呆帳損失,因該存證函於108年1月15日才送達國外A公司,依規定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送達之108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而非107年度,因此予以調整補稅。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如屬債權逾期兩年者,除了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外,並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避免日後遭調整補稅。(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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