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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遏止不法業者以輸入的口罩混充為我國產製,自本(109)年10月22日起,進口非醫用口罩時應標示正確原產地。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表示,輸入非醫用口罩(即CCC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應於最小包裝標示正確原產地,其標示位置從外觀上應具顯著性且易於辨識。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得輸入。貿易局另表示,未依規定標示原產地或原產地標示不符規定之口罩,進口人可以提出補標原產地申請書向該局申請專案補標原產地。進口人補標正確原產地後才可進口。附件1.輸入非醫用口罩原產地標示規定2.補標原產地申請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前之欠稅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者,稽徵機關就該欠稅免再報請財政部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滯欠稅捐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以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另依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期間,清算人在執行業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但清算人之就任或變更,非屬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故公司解散前之欠稅,稽徵機關於公司解散前已報請財政部限制負責人出境者,縱使公司解散後,仍會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不會再就該欠稅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是A公司負責人,因A公司滯納的欠稅已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該局依規定報請財政部限制甲君出境。嗣A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並選任清算人乙君,甲君主張應該改限制乙君出境。經該局說明,清算人乙君於公司清算期間,在執行業務範圍內雖為公司負責人,但清算人就任非屬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公司解散前之欠稅若已限制原負責人出境,並不會就該欠稅再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呼籲,對於公司解散前已限制負責人出境之欠稅,仍將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欠稅人切莫心存僥倖,勿以為解散公司即可改限制清算人出境;另清算人亦應善盡職責,儘速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8年5月開始申報,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諳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或申報期間忙碌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稅,該局整理以往轄內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提醒營利事業留意避免錯誤,以免日後遭受補稅處罰。該局整理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說明如下:一、營業收入:(一)未加計被查獲短漏報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致漏報營業收入。 (二)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未將原屬小規模營業人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併計申報。  二、營業成本:(一)存貨盤損金額,已列報為其他營業成本,惟又將該金額列為當年度製成品之其他成本加項,致營業成本計算錯誤。(二)營利事業購入間接材(物)料,未於會計年度終止日就尚未耗用部分轉列存貨。 三、營業費用:(一)營利事業列報長期駐外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技術或管理服務相對收入。 (二)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 :(一)營利事業於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累積虧損,非屬該營利事業投資後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之損失,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二)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未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三)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其出售利益應列為應稅之處分資產利益。 (四)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應稅補助款等,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五、其他:(一)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新制規定之房屋及土地時,漏未填報申報書表並據以計算課稅所得額。 (二)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未如期繳納或短繳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三)申報扣抵境外已納所得稅額,應注意查對申報扣抵之各筆境外所得稅額之相對境外所得是否已全數申報及是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以所得計算扣抵稅額之限額。(四)合併後存續營利事業,其為消滅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與其本身之所得分開計算並分別辦理申報。(五)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應自行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正確報繳稅,以維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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