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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迄今仍發現有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卻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遭處罰鍰情形;該所特別整理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如下: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仍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二、因房屋、土地交易係虧損,誤認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三、誤以為交換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申報。四、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不必辦理申報。五、農地交易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不用申報。該所呼籲民眾如有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在規定期限內如實申報,避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目前網路交易盛行,個人如有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4年5月5日發布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財政部綜合考量公平性及網路交易實務,於109年1月31日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09年1月起利用網路銷售服飾,其109年1月之月銷售額為6萬元,未達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109年2月1日至2月16日之銷售額為16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甲君若於109年3月31日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或是在109年3月31日前經國稅局查獲後補辦稅籍登記,則就109年2月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僅補徵營業稅,免予處罰;若甲君逾109年3月31日仍未辦理稅籍登記,於109年4月1日以後經國稅局查獲始辦理稅籍登記,國稅局應就查得甲君於109年2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近年網路普及,個人網路賣家也越來越多,請留意相關規定,若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請儘速辦理稅籍登記,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車並購買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所領取貨物稅退稅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於查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部分營利事業單位接受汰舊換新車所領貨物稅退稅款,有未列入取得年度申報其他收入,致漏報當年度所得,除依法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該分局呼籲,各營利事業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要記得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申報。資訊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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