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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3 07:17:16瀏覽18|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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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所謂「同居人」,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在同一處共同為生活者而言。故復查決定書如對應受送達人為送達而由其同居人代收,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該局舉例說明,國稅局交郵務機關向納稅義務人甲住居所寄送復查決定書,甲因不在家由其妻乙代為收受,乙將該復查決定書收下後忘了轉知甲,致甲於復查決定書送達後逾30日始提起訴願。甲與其妻乙確同居一處共同生活,且乙具有辨識能力,依前揭規定,該復查決定書自乙收受時起發生送達效力,甲不得以乙戶籍未設於該處,主張送達不合法,受理訴願機關得以逾訴願提起期間為由駁回。  該局指出,復查決定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如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且與應受送達人同居一處共同生活之同居人,視同送達予應受送達人本人,至於其同居人是否轉交或於何時轉交應受送達本人,不影響已生之送達效力。  該局呼籲,復查決定書於應受送達處所經同居人代為收受時,該送達程序即屬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如對復查決定不服,應於該同居人收受復查決定書之翌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以免逾救濟期間。

受託人出租信託房屋取得租賃收入,如何計算受益人所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應取得憑證,故出租信託房屋取得租賃收入,得依規定減除相關費用,例如:建物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財產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供出租之利息支出等,核實計算租賃所得,受託人再轉開憑單供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受託人應依帳載內容辦理信託申報,並妥善保存相關帳冊憑證,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09年9月1至30日,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10月31日以前補繳暫繳稅款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暫繳稅額依109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04%),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營利事業逾109年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國稅局將於109年11月初依營利事業應納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利息連同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109年11月16至30日)內自行繳納。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免辦理暫繳規定並於申報期限內已提出申請,經核准免辦理暫繳申報者,及於辦理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或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前三者均免辦理暫繳。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收到國稅局寄發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請儘速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而遭加計滯納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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