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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財政部已發布相關作業原則,只要符合一定條件者,即可於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間,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但退還稅額累計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營業人之溢付稅額除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取得固定資產,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由國稅局查明退還外,另外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財政部考量營業人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如依前開規定逐案報准,恐影響其資金運用效率,為協助營業人申請退還溢付稅額,並簡化作業流程,於109年5月13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由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查明後退還,無須逐案報財政部核准,以加速核准退還溢付稅額,提升營業人資金運用效率。相關適用範圍摘述如下:(一)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二)對象:109年1月15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之營業人。(三)條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提供相關紓困措施者;或其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四)限額:累計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五)申請方式:於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目前財政部網站已建置「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該專區項下「稅務協助度難關」中查詢或下載使用,國稅局提醒,有相關需求且符合資格之營業人,可利用金融機構帳戶直撥退稅方式退稅,以加速取得退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列報職工福利支出,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皆有限額之規定,若有超限情形,將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規定予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計有:一、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或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05%至0.15%。三、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僅能就其實際支付費用,依上述第二、三點規定限度內列支。該局指出,列報職工福利雖有限額之規定,但不論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員工醫藥費皆可核實認定;另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不足或超過規定限度部分,則可以其他費用列支。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核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當年度職工福利支出金額為350萬元,因計算其可列報之限額僅為300萬元(營業收入總額20億 × 0.15%),公司在申報時遂將超過限額50萬元部分轉以其他費用列支。經本局進一步查核發現該超過限額之費用不屬於「舉辦員工文康、旅遊及聚餐等性質」,不符合可將超過限額50萬元轉列報為其他費用之規定,經核定剔除超限部分,補徵稅額1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職工福利之列報,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除員工醫藥費外,皆有限額之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視有無超限情形,避免遭國稅局補徵稅額並加計利息。(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臺南市林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要在各賣場擺設投幣式自動照相機,是否需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及如何開立發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稅籍登記規則規定,向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填具「自動販賣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申報表」,申報販賣機之數量、種類、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不在此限。該分局說明,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將自動販賣機逐台編號並裝置自動計數器及於明顯位置標示其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號碼、機器編號。營業台數增減或放置處所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符合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規定且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於收款當日按實際收款金額逐台彙總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備註欄應註明機器編號,自動計數器之起訖號碼及「彙開」字樣,並逐台編列自動販賣機之營業收入明細表,以備查核。但自動販賣機具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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