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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迎接夏季到來,有些觀光工廠開發新款清涼飲料品,並在廠內提供遊客試喝,以提高購買意願,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業者注意貨物稅「視為出廠」及營業稅「視為銷售」開立發票的規定,以避免發生違章漏稅情形!該局表示,依據貨物稅條例第2條規定,在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應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應稅貨物在廠內供消費者,須「視為出廠」。因此,應稅飲料品在廠內供消費或出廠,如不符合免稅規定,不論是「銷售」、「贈與」或「無償貸與」,均應依法課徵貨物稅。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但為簡化作業,若無償移轉的貨物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等,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該局提醒產製廠商注意,應稅飲料品在廠內提供消費,不論是免費或付費,均應「視為出廠」申報繳納貨物稅;如提供免費試喝,以刺激買氣,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為使繼承人有充裕時間辦理給付生存配偶主張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其未給付部分,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追繳應納遺產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7年8月20日死亡,其配偶乙君主張減除剩除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核定甲君遺產總額24,754,000元,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2,594,000元,遺產淨額為3,500,000元,應納遺產稅額350,000元,並於108年4月3日核發繳清證明書。繼承人A君於109年2月8日僅提示實際給付該請求權1,894,000元之財產證明文件,其餘700,000元(即2,594,000元-1,894,000元)提示有配偶乙君同意不請求之文件,嗣經該局補徵遺產稅額70,000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宜注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不得逕按免稅所得自課稅所得額中列報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當年度贖回以前年度委託金融機構購買之○○歐洲基金,出售增益2,200萬餘元,列報為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並以該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適用範圍,逕按免稅所得自課稅所得額中列報減除。惟查該○○歐洲基金係由A證券公司在臺灣代理銷售,其註冊地為盧森堡,屬境外基金,依財政部83年1月12日台財稅第821506281號函規定,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甲公司出售該○○歐洲基金之所得非屬免稅所得,該局除予以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如有取得出售或贖回之收益,因屬境外所得,核屬應稅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注意正確列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資訊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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