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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網路商店是指透過網路虛擬通路販賣商品,而網路行銷、直銷或店鋪貨架銷售方式為行銷通路手段。如果原本已經以店面方式經營零售類業務,並透過網路行銷方式販賣商品,申請商業登記則與一般商店無異,其營業項目則須視販賣何種商品而定。
如以無店面非傳統零售方式,運用郵件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經營零售商品之態樣,則應登記「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另依商業登記法第9條之立法意旨,商業登記所營業務可以「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概括方式記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為了減緩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陸續推出三倍券、農遊券、動滋券、藝fun券等振興經濟措施,以加快國內景氣復甦,部分業者為了搶攻振興商機,常以使用三倍券等消費贈送現金抵用券等促銷方案刺激買氣,業者應於消費者實際折抵時按實收金額(即折讓後金額)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消費者於促銷期間消費達一定金額時,如營業人隨貨附送現金抵用券,因當次消費時,尚未發生折抵價款情事,應按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惟待消費者下次持該抵用券消費時,因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則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按該次消費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則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  舉例說明,甲賣場推出促銷活動,「凡使用三倍券消費滿1,500元以上,即可獲贈200元現金抵用券(當次不得折抵)」,若消費者於甲賣場第一次以三倍券消費金額為2,000元,則甲賣場應開立2,000元統一發票予消費者,另贈送200元現金抵用券;待消費者下次持該200元抵用券至甲賣場消費時(倘本次消費金額1,000元),則甲賣場應於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欄填列1,0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現金抵用券折讓金額200元,總計欄項則按實收金額(即折讓後金額)填列含稅總價8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倘以贈送現金抵用券作為促銷方案,供消費者下次折抵時,當次消費仍應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待消費者下次持該抵用券折抵價款時,始得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應多加留意,避免因統一發票金額開立錯誤,而遭受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電器最高可退還減徵貨物稅2,000元。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買受人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之電器,如要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於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請書,並檢附1.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線上申請者免附)2.載明廠牌、品名及型號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免附),透過線上或紙本方式向任一國稅局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退還。該分局呼籲消費者,請多使用直撥退稅,以避免需前往金融機構兌領退稅支票之不便。資訊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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