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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COMIC】因為混水不摸魚...所以溯源要追「本」
2013/01/07 07:19:44瀏覽1706|回應1|推薦30

每張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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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能一步一步

打開密室黑箱的潘朵拉.....

http://blog.udn.com/wangtao/7217121

接二連三爆發教授涉貪醜聞,從評選會收賄、報假發票、詐取學生的獎助金等,從南到北遍地開花,讓人驚訝高等學府裡頭,竟然藏汙納垢至此!

現在居然還有「賣學位」事件,連課都不必上,也不必到學校,學位就可輕鬆到手。學生被當人頭,詐取教育部補助的學雜費,不必上課就有成績,老師不必授課也有鐘點費可領。這樣的學術詐騙居然可以有恃無恐,而且行之有年,可見應該是龐大的共犯結構,才辦得到。

很簡單的道理,大學畢業要有一百多個學分,若沒有幾十位老師大家講好,豈有可能擠出一張畢業成績單?因此,若順藤摸瓜追查下去,恐怕一大串的老師、行政人員,都難脫干係。

大學淪落至此,據稱是因少子化的衝擊,為紓解財務困境而廣開推廣教育學程。果真如此,就更值得警惕了。人若沒飯吃,就會去偷去搶。大學若也無所不用其極至此,教育部就應該有所作為,以免繼續為害社會。

【2013/01/13 聯合報】

大學教授不實發票案引起社會關切,國科會昨天提出大學研究經費「庫房制」,建議各大學可以系所或學校為單位集資,購買共同需要的實驗器材、耗材存放庫房,當年度用不完的,可留至下一年度;如此教授就不用為了「拿幾個碳粉匣的錢買一個螢幕」傷腦筋,甚至與廠商合作做假帳。

台大主秘張培仁表示,下周一全國大學校長會議中,將討論相關作法。

日前國科會主委朱敬一、中研院長翁啟惠與教育部長蔣偉寧聯合發表聲明,表示不實發票「公款公用」以貪汙罪起訴太過嚴厲,遭外界批評學術界干預司法。

為此,朱敬一、蔣偉寧昨天都向社會道歉。朱敬一透過新聞稿表示,為過去經費制度僵化、導致教授便宜行事,向社會大眾道歉;對過去的制度,國科會一定概括承受,不會迴避。蔣偉寧則說,對社會造成衝擊,他代表教育部表達歉意,已說了多次;即使不實發票是公款公用,教授還是有錯,校園內未來不能再發生。

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國立科技大學校院協會昨天也發出聯合聲明稿,表示多起教授不實核銷經費案造成社會觀感不佳,除了表示遺憾,也向社會大眾道歉。

國科會表示,不實發票問題不在科研補助經費浮濫,「想要A錢的人經費再少也會想辦法A」,反而是部分教授年度預算沒用完,擔心繳回明年補助遭刪減,才配合廠商預放款;國科會希望各大學未來能建立合一的財務採購及管理機制,避免教授將來再有「耗材預放款」狀況發生。

國科會副主委孫以瀚說,目前國外與中研院都有類似「庫房制」做法,集資大量購買可以壓低買價,同時方便教授隨時至庫房取用,報帳也不用拿A報B。中研院生醫所及分生所已實施庫房制廿多年,每個研究員拿出一部分研究經費,購買共同需要、需求量較大的耗材,例如原子筆、紙張、藥品、酵素等。

【2013/01/11 聯合報】

十多名教授涉嫌不實報銷案,被檢方以貪汙等罪名起訴;國科會主委朱敬一、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及教育部長蔣偉寧為此聯名聲明,表達憂慮與呼籲。雙方看似針鋒相對,壁壘分明。

然而,迄至目前,我們卻看不出雙方有何根本差異。朱翁蔣三長亦主張法辦貪汙,但不可造成冤錯;法務部則稱已經區別輕重,網開一面,但貪汙仍應法辦。然而,如今形成的社會印象卻是:三長只知護短,檢方則濫訴無辜,這些恐皆未必是如今事態的真相與全貌。

三長的公開聲明,開宗明義即舉出「兩種類型」的比較,茲稱之為甲類型與乙類型。甲類型:「如果教授以假發票報領經費拿進口袋,或是用此經費購買與研究無關的私人物品(如名牌包、家用電冰箱等),我們認為絕對要依法究辦,不應寬貸。」

乙類型:「但是,假如以假發票報帳購買另一項研究器材(例如用三個碳粉匣的發票實購一個電腦螢幕),也沒有一毛錢進私人口袋,那麼畢竟不是貪汙治罪條例所該適用的對象。」

準此,三長表示:「假發票案的類型不同,我們對不同案件的態度也不同。」

其實,檢方在過濾相關案件時,似乎亦持同一立場:倘公款未入私囊,視情節輕重,或不起訴,或訴以偽造文書(乙類型);另對類如買A報B的情節,亦從輕處理;但若與廠商勾串以低價高報,而將「預放款」(回扣)留為私用者,即不寬貸(此可謂為丙類型);至於利用職務詐取公款納入私囊就是貪汙,沒有模糊空間(甲類型);另外,還有居絕對多數的「丁類型」,早經檢方過濾掉了,以不起訴或請回結案。倘若此即檢方的辦案準則,豈不也是「案件類型不同,我們對不同案件的態度也不同」?

因此,就我們看來,三長及法部之間若有爭執,亦僅在「毋枉毋縱」四字而已。只是,各自站在職司不同的立場,三長可能較重「毋枉」,但法部可能較重「毋縱」。此皆人情事理之自然,不足為怪。

這場爭論,有一個不可移變的中心準則,即是在現行法律下,倘將公立大學教授視為公務職位,則其人若將公款納入私囊,即可能被以貪汙罪訴究;因此,三長也認為在公立大學教授的法律責任中,亦有「甲類型」存在,「絕對要依法究辦,不應寬貸」。此或即是法務部所稱的「沒有模糊空間」。只要雙方皆站在這個中心準則上,這場辯論的核心是非已可解決大半。

國人關切的是:檢方不宜將灰色地帶的「乙類型」、「丁類型」,辦成貪汙罪;三長亦不宜為「甲類型」、「丙類型」說項。

接下來可以一談的是,此事雖牽涉人數不少,但畢竟仍屬個案,不宜將之與「教育界/學術界/教授界」的全稱命題相提並論;畢竟,糾辦不法,不能視為與全體「教育界」為難。再者,亦不宜將涉案者的案情(如果是甲類型),與其是否為「研究傑出卓越者」混為一談;畢竟,即使是「傑出卓越的總統」,若涉貪汙,亦當法辦,教授又豈能免責?

然而,若說事態發展迄今,已有「制度共業」的意味,亦非全無道理。一開始,校園漸漸出現了便宜行事的「乙類型」、「丁類型」,然後就慢慢演變出監守自盜的「甲類型」,甚至惡化成教商勾結的「丙類型」。此種「制度共業」的形成,一方面是因涉案者的僥倖心理,另一方面亦因問責規範的失能;因而,這次檢方的動作,其實只是還原了原本早已應當運行的問責體制,可視為挽救「校園共業」的一個遲到的契機。

如今,三長要為「乙類型」、「丁類型」發言,亦不願社會誤解其是在為「甲類型」或「丙類型」撐腰。相對而言,倘若檢方真將「乙類型」、「丁類型」辦了貪汙案,即是亂了分寸,自失立場。所以,三長及檢方,與全體國人,已可在本案找到一個明確的共識,那就是:「案件的類型不同,我們對案件的態度也不同。」

我們相信,若能把四種類型區別清楚,非但不會「重挫學術界士氣」,反更將激濁揚清,清新校園,提升學術界的尊嚴與榮譽。

【2013/01/08 聯合報】

學術界曾經是我追求嚮往的世界,在小小的年紀裡我曾立定志願當一位大學教授。在離夢想愈來愈接近的時候,我卻也從小女孩純真的夢中醒來,因為我看到的不是學術崇高的殿堂,而是不亞於政治圈的醜陋世界。

某國立大學教授被踢爆以學生當人頭詐領研究費達一百多萬,更證實筆者所聞所見只是冰山一角;更令人心痛的是,很多人對這現象習以為常,因為如那位被舉發的教授所言:「大家都這麼做」。

國科會每年提撥龐大經費獎助各種重要的學術研究,但大筆資金是否得到最有效且正當的使用,可能是國科會不該漠視的問題。

外甥女就讀某國立大學法律研究所,擔任助理期間,指導教授要求她收集發票,以便報帳核銷國科會的經費。她備感困擾,認為這是知法犯法,更何況她也不知去那兒弄到發票。事後學長指點她,可以到那些長期與他們配合開假發票的商家,學長並且告訴她這是極為普遍的事,要她不必少見多怪。無獨有偶,姪子在另一所國立大學念工科研究所,擔任助理時也碰到相同情況。

近日陪外子到一商家買電腦,負責人竟毫無顧忌的提醒外子「消化」經費的管道。他說很多教授為避免年度結算時經費沒用完,會設法出清這些經費,舉凡電視、手機、相機等各種五花八門的東西,商家都可以配合代購以便核銷經費。也許他深信我們會接受他的建議,把今年剩餘的二十萬元經費為家裡「添購設備」,因此他毫不掩飾的把我們視為圈內人。

步出商家,我的心沉到谷底,但我更納悶的是,那些優秀的教授們如何向小孩解釋家裡那台大螢幕液晶電視的來源?或者他們也像某些政治人物一樣,冠冕堂皇又無奈的說這是歷史共業?上至前第一家庭,下至大學教授,都為了某種歷史共業努力的收集發票與人頭?不管什麼說辭,這樣的心態與行為勢必已深深的影響了下一代的價值觀,包括我的姪子與外甥女。

不可否認的是許多優秀的研究人員兢兢業業的善用每一筆經費,所以我衷心的希望親耳所聞、親眼所見的這些都只是例外,但太多的例外讓人不得不懷疑這已是學術界的醬缸文化。對於不正當使用經費者固然該予以譴責,但那些獨善其身,對於這種現象視而不見或甚至默許的學者,在你們埋頭製造論文時,是否也該為自己這種知識分子的冷漠感到愧疚?

如果國務機要費案及貪汙文化令我們深惡痛絕,也許我們更不該漠視的是學術界的國務機要費現象,它的影響可能更深更遠,因為這些學術界的菁英,正在培育一群菁英的學子。

【2013/01/08 聯合報】

 

十五名教授以不實發票報帳遭以貪汙罪起訴,引起社會矚目。教育部長呼籲檢方「給教授機會」,檢察總長則回應「沒有模糊空間」;因為南北檢正在偵辦另外上百名涉案教授,校園肅貪風暴正在擴大。

教授利用人頭浮報薪資或虛報購買耗材A研究經費的情形,在大學校園一直存在;這和部隊主官虛報士兵人數侵占薪水的手法,如出一轍。在校外,則有學者利用擔任環評或公共工程評委的機會,接受業者花酒招待、收賄放水,出賣專業。

說穿了,都是因為抗拒不了利益。若部隊浮報的行為是貪汙,則教授何以能自稱「不懂法律」,或以「制度出問題,不該統統入罪」而要求免責?制度出問題,應循內部途徑要求改善,不能等出事了再向司法求饒。若大學教授都說不懂法、不守法,如何期待學生知法守法?

上月,有六名教授因在南港展覽館弊案中擔任評委收賄、掩護業者得標,被最高法院判處重刑定讞,即將淪為階下囚。他們也將連帶喪失大學教師資格,畢生專業努力毀於一旦。六人收賄僅五十萬到二百萬元,卻要入獄服刑七到八年,不僅賠上畢生聲譽,還喪失教授資格,可謂一失足,即回頭無路。

這六位教授被最高法院判刑確定後,有人高喊「大快人心」,有人質疑「學術界不只這幾顆老鼠屎」,有人大罵「斯文掃地」。可見,社會對教授的期待極高,失望也深。如今,事實證明學界真的不只是幾顆老鼠屎。

以不實發票申報經費核銷的教授,犯行或許不如收賄放水嚴重。但因貪圖一時方便或區區小利而失去自我把持,不論最後能否脫罪,恐怕都是終身難以洗清之痛。

【2013/01/07 聯合報】



全文網址: 聯合筆記/這些教授何以失去自持? | 民意論壇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X1/7614106.shtml#ixzz2HEybg3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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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偵辦國立大學教職人員詐領研究經費案,台北市調查處上午將台大、政大、師大22名教職人員依貪汙、偽造文書罪移送台北地檢署;檢調自扣案帳證中,發現還有高達300名以上的教授申報請款可能觸法,正進一步過濾。

法務部廉政署前年11月偵辦元霖企業公司協助中研院「台灣小鼠診所」主任蕭雅文詐領公款案,搜索負責人施揮揚等住處,查獲一本公司密帳;另方面,調查局同時接獲檢舉資料展開查辦。

辦案人員根據元霖企業的帳冊,發現元霖派業務員在全國各公、私立大學校園內向教授兜售採購案,並協助教授們虛開發票,向國科會等單位請款。

據了解,檢調當時查出與元霖往來的教授、副教授人數眾多,竟高達1千名以上,但經過初步勾稽、過濾後,認為明顯未違背法令者有七成,剔除後,目前仍有超過300名的教授疑申報不實可能觸法。台北地檢署查緝黑金專組針對這300多名「未脫離險境」的教授、副教授等人是否涉案仍持續偵辦中,檢方上午對本案不願多作表示,強調「承辦檢察官會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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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ykey&aid=7204521
 引用者清單(1)  
2013/01/09 20:25 【不平則鳴】 教授們錯了嗎? 至少, 給點為人師表該有的風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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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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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但政客 醫師除外 他門高於法律
2013/01/07 15:24
案例
余文為馬英九特別費案 服刑10個月
僅說:「完全是個人業務上不小心做錯事」,但他強調:「我沒有拿一分一毫錢!完全是業務替代性核銷行為!」

2013年01月07日店員私吞顧客點數換80元筆 判6月
★2009/02:鄒姓男子將總額520元的6張停車繳費單,改成每張20元。板橋地院(現為新北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
★2007/11:莊姓學生將教科書《行銷管理》,影印277頁共4份給同學,遭台中地院依《著作權法》判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捐2萬元給公庫。
★2007/04:光復饅頭北市分店爆發蘇姓女員工偷了37個饅頭,價值348元,台北地院判處拘役10天,可用1萬元易科罰金,緩刑2年。
★2006/07:李姓男子偷摘22粒番茄,被發現後毆打園主,台中地院依準強盜罪判刑2年10月。

朱敬一、翁啟惠、蔣偉寧,教授們破壞法制, 國之賊!
給余文提鞋都不配!
均應立即撤職, 追就刑責,
並施以感化教育, 奠定守法基礎!

總統都無免罪特權, 竟敢立此惡法,包疕醫師, 亡國之兆也!
馬知道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馬知道這是法律笑話嗎 ?
藍皮馬,果然狠毒冠天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