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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05 00:07:42瀏覽55|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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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84條規定,清算人的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剩餘財產等,且應就公司財產情形詳加檢查,並編製相關財務報表等;又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如在核課期間內,發現有額外應徵納稅捐,即清算人責任尚未解除,仍須對嘉義縣阿里山鄉身份證借款彰化縣永靖鄉證件借錢公司補徵稅款並予以處罰。 但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已於2013年6月辦理清算完結,且也經地方法院函復准予備查,其法人人格已基隆市信義區身分證借錢>臺南市大內區身份證貸款經消滅苗栗縣頭份市身份證借錢,為何事隔3年後還須就漏報稅款再行補稅,因而提請復查,但經國稅局審理後仍維持原處分。 高雄市旗津區身分證借錢國稅局解釋,既臺中市西區身分證貸款然甲公司於核課期內被查獲漏報所得,亦即仍有稅捐債務仍未償清,且其漏報所得屬剩餘財產之一,為清算人的職務範圍,本應於辦理清算前,將雲林縣莿桐鄉身份證借錢該違章事件辦理更正,再以更正後財務報表作為分配依據。 工商時報【王姿琳╱台北報導】臺東縣綠島鄉身分證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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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作|詩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