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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公布「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2011/12/14 21:25:58瀏覽441|回應0|推薦0
勞委會公布「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及新版「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
政府法令宣導
承辦單位:勞動條件處
主管姓名:陳處長慧玲
電話:02-8590-2720

勞委會 公布「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及新版「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並已函轉全國性勞、資團體及有關機關,俾為依循。(如附件)

勞委會強調,為使勞資雙方在協商因應景氣因素所為之「減少工時」措施時有所依循,並強化勞工權益保障,避免無謂勞資爭議,勞委會特訂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予以明確規範,其重點包括:

1. 實施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個月,實施期滿如仍有實施之必要者,應再行與勞工協商同意後始得繼續實施。

2. 實施前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事業單位有工會組織者,宜先與該工會協商,並經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

3. 明定「衡平原則」,避免有僅針對特定勞工實施之不公情事。

4. 對於配合實施減少工時之勞工,日後如有盈餘,應予特別之考量。

勞委會表示,勞委會前已訂有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針對包括:「實施時間及方式」、「實施期間兼職之約定」、「新制勞工退休金」、「無須出勤日出勤工作之處理原則及工作給付標準」等協商時應特別注意之重要事項,提供具體之條文以茲參考。此次新版「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增修重點如下:

1. 增訂需向勞工揭示前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使勞工有於簽訂前充分了解始予簽訂之規定。

2. 增訂事業單位應協助勞工參與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項短期訓練計畫之規範。

3. 增訂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應給予配合「減少工時」之勞工獎金或分配紅利。

4. 修訂原允勞資協議允否「兼差」之規範,改採在不影響原有勞動契約及在職教育訓練執行之前提下,可另行兼職之原則,俾使勞工得以維持所得。

勞委會再次強調,所謂「無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詞,更不是雇主可以恣為的權利。事業單位如有任何違法之情事,勞工亦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本會專線(0800-085151)申訴,勞委會均將立即依法進行查處。

(0800-085151) 容易記憶諧音 (台語)恁爸閒閒-恁爸有醫有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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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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