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2011/10/16 10:31:21瀏覽145|回應0|推薦0 | |
去除國際遷移下的陰霾—強迫勞動與販運人口國際研習活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華勞動與就業關係協會 合辦 台灣海峽兩岸法律扶助協會、台灣國際醫學聯盟 協辦 中華民國外交部 贊助 壹、緣起 人口販運是一種夾雜在國際人口遷移潮流下的惡劣犯罪模式,國際組織早將人口販運及其衍生的強迫勞動視為最不人道的惡劣犯罪行為,致使各國的人口販運防制與勞動保護兩個法制體系實有必要聯手投注關切。 人口販運與強迫勞動等議題因具高度複雜性,有賴多方政府部會之合作,協力機構包括:主管外籍人士入出境以及外勞及就業服務相關之局處,如中央及地方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移民署、警政署、法務部、司法院,以及外籍人士或外勞的母國駐台機構等。此外,利益相關的團體如雇主組織、工會、外勞權益維護有關團體以及學術機構等,亦需瞭解國際間打擊人口販運與強迫勞動之最新趨勢、策略與合作模式。唯有透過政府與民間機構的協同努力,以及透過國際合作,方能有效預防犯罪,確保受害者權益,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貳、辦理規劃 本活動由中華勞動與就業關係協會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共同邀請國際勞動組織(ILO)打擊強迫勞動特別行動計畫之前任負責官員Mr. Roger Plant來台主持訓練及研習課程,並透過座談、研討等方式,使國內外專家及有關人士相互交流國際間與國內對防制人口販運的現況與作法,並增進我國與國際間的合作關係。 一、辦理時間:100年10月24日(一)至10月25日(二) 二、研討會場:龍邦僑園會館(台北市北投區泉源路25號,電話02- 28939922) 三、參加對象:勞工行政及就業服務機關之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勞動檢查員、外勞查察員;內政部移民署、警政署之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外事警察;勞工及雇主組織、工會、人力仲介機構,以及法律扶助團體、學術機構人員等共計55人。 四、報名方式:請於10月19日(三)前將報名表(如後附)E-mail或傳真送至本協會;報名依優先順序辦理,敬請及早報名。 五、研討議題 (1)強迫勞動與人口販運的概念探討 (2)強迫勞動與人口販運的資料蒐集與指標建立 (3)執法的途徑:刑法與勞動法體系的運用 (4)分組個案討論 (5)雇主,勞工、民間團體以及非營利組織的角色 (6)國際合作的相關面向 叁、研習議程 去除國際遷移下的陰霾—強迫勞動與販運人口國際研習活動 時間 10月24日(週一) 時間 10月25日(週二) 08:30-09:00 報到 08:30-09:00 報到 09:00-09:10 主辦單位致歡迎詞 09:00-09:20 第一天的內容彙整 09:10-10:00 課程說明 問題與討論 09:20-10:45 主題五:雇主、勞工團體以及非政府組織與公民團體 10:00-11:15 主題一:強迫勞動與人口販運之概念探討 10:45-11:00 休息 11:15-11:30 休息 11:00-12:15 主題六:相關的國際面向 11:30-12:45 主題二:強迫勞動與人口販運的資料蒐集與指 標建立 12:15-12:30 賦歸 (敬備餐盒) 12:45-14:00 午餐 14:00-15:30 主題三:執法的途徑- 善用刑事與勞動司法 15:30-15:45 茶點 15:45-17:00 主題四:個案討論 講師:Mr. Roger Plant;2002-2009年國際勞動局國際勞動組織打擊強迫勞動專門行動計畫組組長、2005年國勞大會「強迫勞動」全球報告總主筆、國際知名人口販運防制專家。 ------------------------------------------------------------------------------------------------------- 肆、報名表 去除國際遷移下的陰霾—強迫勞動與販運人口國際研習活動 (視需要,請自行增印) 姓 名 電話 ( ) 單位/職稱 傳真 ( )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膳食 □不用餐 □葷 □素 聯絡地址 備註:(1)報名表請逐項確實填寫,俾便辦理保險相關事宜。 (2)請珍惜公共資源;報名後如不克出席,請即聯繫承辦員。 (3)承辦人:中華勞動與就業關係協會 執行秘書孫薇娟;報名聯絡資料: E-mail: Taiwan2Labor@gmail.com,傳真:(02)2974-0717,電話:(02)2974-0628 ※外縣市參加人員若需住宿請來電告知。 中華勞動與就業關係協會 承辦人:中華勞動與就業關係協會 執行秘書孫薇娟 電話:02-29740628、傳真:02-29740717 地址:24143 新北市三重區重安街132號4樓 網址:http://www.emprel.org/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