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文化 【聯合報╱黑白集】
【2013/09/05 聯合報】2013.09.05 05:18 am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8143414.shtml
富少李宗瑞性侵案一審宣判,檢方求刑三十年,
法院判十八年六月,引發輕判重判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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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將李宗瑞被起訴的三十件性侵案,分作
「強制性交」、「乘機性交」、「未違意願」及「未到庭陳述」
四類處理。首先,只是酒醉,「未驗出毒、藥物」,便歸為「乘機性交」;
再者,「未違意願」,就接受了李宗瑞「一夜情」的說法;
最後,有十四名女子「未到庭陳述」,法院拒絕從偷拍畫面認定罪刑。
這就是法院的「法律觀點」。
但是,李案卻不能把三十案切成一段一段分別看待。
這三十案呈現的真相,即是檢方所稱的「權貴犯罪」:
一名富少以家世身分為餌,用引誘、灌醉、
「扛屍」的手法去豐富他的「一夜情」錄影檔案的典藏庫。
這就是李宗瑞自認理所當然的「夜店文化」,
也是他性侵的「文化觀點」。
因此,將李宗瑞的「文化觀點」作「法律切割」,
可能是初審的盲點。
幾十卷偷錄性愛影片顯示,即使以「乘機性交」的嚴重累犯論處,
也定罪過輕;看來,這是法官認同了李宗瑞的「夜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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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文化」?夜店有何文化!
玩女人、玩男人、玩婊子、玩痞子、
女喪文化、男失自由
橫批:「玩人喪德,玩物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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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人喪德,玩物喪志
注音一式 ㄨㄢˋ ㄨˋ ㄙㄤˋ ㄓˋ
語出書經˙旅獒:「玩人喪德,玩物喪志。」
玩物喪志指一味玩賞無益的器物,因而消磨人的壯志。
清史稿˙卷三○六˙李慎修傳:
「歷舉前代利害,並言錢值將騰貴,窮極其弊。
上元夜,賜諸王大臣觀煙火,慎修上疏諫,以為玩物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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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易物,惟德其物!德盛不狎侮。
狎侮君子,罔以盡人心;狎侮小人,罔以盡其力。
不役耳目,百度惟貞。玩人喪德,玩物喪志。
志以道寧,言以道接。
不作無益害有益,功乃成;不貴異物賤用物,民乃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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