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有項議題,突然被炒熱了,原因是衛生署二代健保草案中單身高薪者試算後得多繳費,姑且不論是否會多些精神疾病的言論,不過後續引發的討論令人發噱。
|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 |
第七條 |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 第八條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
| 第九條 |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
| 第十條 |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
| 第十一條 |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 第十二條 |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
| 第十三條 |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
| 第十四條 |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 第十五條 |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 第十六條 |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
| 第十七條 |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
| 第十八條 |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
| 第十九條 |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
| 第二十條 |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
| 第二十一條 |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
| 第二十二條 |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 第二十三條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