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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Das Re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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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看二代健保草案單身多繳費爭議
    2010/04/09 1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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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項議題,突然被炒熱了,原因是衛生署二代健保草案中單身高薪者試算後得多繳費,姑且不論是否會多些精神疾病的言論,不過後續引發的討論令人發噱。


    人類社會組成以來,就一直是以「增產報國」為主流,幾乎甚少看到那個社會是鼓勵單身存在,即便在部分相當開明的古代時光,單身也成為一個不能公開的價值觀和生活方式,而只得默默存在於人類群體中。不過在工商業興起後,加上城市生活緊張忙碌,人們不少為了工作而延誤婚姻組成家庭,生兒育女更成為不小的負擔,所以頂客或者單身貴族在全球城市大行其道,無非就是為了生活便利且減少負擔。

    只不過在個人生活價值與社會公共利益當中,如此一定是會有不少的衝突,如果這些人都不願意多負擔保費,而只願意跟其他有組成家庭的人們繳付同樣額度,那麼這哪裡是公平的制度呢?有組成家庭的人們要負擔的可不只是自己而已,與一般單身者「一人飽全家飽」是非常不同的,那又憑什麼能夠少繳費卻享用同樣的福利呢?

    而且假設以後改以全家所得計算保費,那假設一家三口年收入一百一十萬,與單身者同樣年收入一百一十萬,前者等於有三口的健保開銷,那憑什麼單身者可以只繳一人份健保費卻享用同樣收入家庭的的健保開銷額度?

    在這裡並不是在提倡「歧視」單身,我自己目前也是單身,但是那些單身者卻出來反對不願意多繳費,簡直是邏輯錯亂到了極點,甚至是不客氣的說「自私至此,無以復加」,不然有種就去釋憲嘛!看看能不能推翻憲法第23條,再來喊不用多繳費吧!

    換個角度想,台灣以後逐漸少子化,不但很多機構(學校等)都要逐一關門,甚至整體稅收預算和各項費用得由更少的人口來負擔,那麼憑什麼要那些已經負擔較少家計的單身者去享用同樣的健保福利呢?

    附註: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摘錄如下,還請注意第23條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九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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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迴響(4) :
    4樓.
    2010/05/01 18:39
    只是要求和結婚生小孩的人平等而已...
    很同意您談環保議題時的論點: 重點在人口過多.
    而單身不生小孩不正是對減緩人口爆炸有所幫助嗎?
    再說,
    雖然單身不生小孩者, 以後是間接靠別人的小孩來養
    (經由稅收, 透過社福養老政策等等...)
    但是現在的小孩不也是間接靠單身者交的稅在養嗎?
    (經由稅收, 透過教育社福育兒政策等等..., 自己沒小孩又用不到...)
    而且單身不生小孩者也減少了下一代的工作競爭環境資源爭奪等等...
    假使現在的單身者都來生小孩, 這些下一代以後職場競爭不見得會輸,
    生小孩者 (及其下一代) 請不要得了便宜還賣乖啊!
    單身者並不要求特權, 也不會標榜自己對地球的貢獻,
    只是希望尊重單身者的自主選擇,
    只是要求和結婚生小孩的人平等而已...

    3樓. Jacaranda
    2010/04/11 12:41
    來亂一下...
    如果看你所附的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還真有岐視單身的意味喔!
    我個人是覺得,健保讓有能力的人多負擔一點,站在社會福利的出發點是無可厚非的。畢竟,
    單身的人也會老、病。友能力的人多負擔一些,就好像民間的標會互助一樣,等到你老、
    病了,也同樣可享健保的照顧。
    但是楊志良署長將單身者加上價值觀的批評,是不太妥當!
    憲法制訂時的時光背景畢竟與現在不可同日而語,不過要扭轉整個社會價值觀,還有很長的一條路要走,就像廢除死刑一樣,還很有的討論勒! Das Reich2010/04/11 15:36回覆
    2樓. crystalsun
    2010/04/10 17:40
    另外
    若是在私人保險公司健保,就要算人頭。
    1樓. crystalsun
    2010/04/10 17:37
    我們這裡是這樣的
    公家保險公司,按薪資所得比例,單身繳保費,若他結婚,妻子沒有收入,就跟他一起保,若有小孩也一起保,就是所謂的家庭保險,都同一個保費額,不用加繳。妻子若有收入且到達某一界限,就要自己另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