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和中,燕諸王於禁中。高宗以困於酒,倦甚,小愒幄次。徽宗忽詢:「康王何往乎?」左右告以故,徽宗幸其所視之;甫入即返,驚愕默然。内侍请於上,上云:「適揭簾之次,但見金龍丈餘,蜿蜒榻上。不欲呼之,所以亟出。」
簡單的翻譯就是:宋徽宗宣和年間,曾在宮殿中宴請宗室諸王,將來建立南宋的宋高宗──他的第九個兒子,當時還是「康王」,也在受邀之列。席中康王不勝酒力,離席小睡片刻。
宋徽宗找不到康王,知道他正在小憩,便想小小偷窺一番。沒想到剛剛揭開簾子,就趕緊退了出來,而且臉色不太好看。左右問他原因,他說:
「我剛剛看到床榻上盤了一條一丈多長,金光閃閃的龍,所以才趕緊退出來的呀。」
上面這個鄉野軼聞當然是後世的搖尾系統編造出來的鬼話。但揆諸今日大理寺左寺少卿用的「迥然若揭」,就好像還有幾分道理:
迥然,形容差別很大的樣子──以差別很大的方式揭開簾子,看到了一條金龍,可以威脅今上權位的潛在競爭者。
而我這種不顧文法,硬要牽拖的方式,想要調侃嘲笑的不良居心,也是「迥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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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屁根本沒有圖利自己或圖利京華城建商!
反而是圖利政府、造福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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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容積獎勵20%違法? 蔡正元解析:明顯圖利政府!!
...台北市府2020年認定,京華城容積率為560%,結果歷經都市委員會議後,通過京華城20%容積獎勵,包括韌性城市貢獻獎勵、智慧城市貢獻獎勵等項目,因此容積率提高為672%,加上威京另辦理容積移轉30%,繳納40億元代金與捐贈市值37億土地交換168%容積率,最終總容積率達840%,過程是否違法引發爭論。
蔡正元在臉書上分析京華城案問題,第一個是原先討論的840%容積率,根本不在檢方的指控範圍內,也就是從672%再增加至840%,屬於京華城要多花錢,購買「移轉容積率」168%,因此840%違法的說法,是有心人士故意放話的錯誤說法。
蔡正元說,第二則是台北地檢認定,京華城容積獎勵從560%增至672%,不符合「都市更新條例」,不過京華城並非申請都市更新,與「都市更新條例」無關,「這不是刻意羅織罪狀嗎?」
蔡正元表示,京華城所申請的獎勵容積,是根據「都市計畫法」第39條授權,由台北市及各縣市自訂施行細則、規範容積率,這種申請案各縣市很常見,並非京華城獨有的特例。 蔡正元提到,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台北市政府得擬定細部計畫規定容積率,京華城是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的「地主得自擬細部計劃申請容積」。至於台北市政府給京華城的20%容積獎勵,包括4%要求設計頂級綠建築、8%要求設計頂級智慧建築,以及8%要求負責建造鄰近街廓通道,包括興建公園、人行陸橋,這三項都使京華城多花大錢,並非無代價獎勵。
蔡正元強調,京華城的獎勵容積公開展覽時,附近的居民不但沒抗議,還高度期待京華城能夠改善相對落後的居住環境。京華城申請獎勵容積,要投入更多建造經費,這項巨額投資案不只居民獲利,台北市政府、中央政府還能增加很多稅收,「這種沒有人受損,而明白圖利政府的投資案,還要扣柯文哲圖利罪責,這不就是政治追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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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皇的司法、媒體打手們
朱立倫 評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1066141044872831&set=a.525484608938480
請賴清德徹底解決「綠、檢、媒」三位一體的司法亂象
向國際展現民主國家應有的公平正義 最近很多重要的外賓來訪,包括來自美國、來自日本等,我們除了討論到國防安全、兩岸關係、能源政策以外,其實大家也都很關心台灣正在發生的司法案件,這些司法案件,已經引起國際朋友的高度關注。
其實過程中,大家的看法都一樣,都是希望司法在民主國家是公平、正義的代表,絕對不可能、也不可以變成統治者的工具。
但我們看到這幾天的發展,可以感受到什麼叫做「綠、檢、媒,三位一體」,「綠」就是民進黨、綠營;「檢」就是檢廉檢調、司法單位;「媒」就是特定的媒體,三位一體。 到底是誰在辦案?某些特定的媒體竟然變成辦案的指導者;民進黨又成為北檢的辯護者、發言人。
在民主國家,這是絕對不容許發生的。
「綠、檢、媒」這個問題已經不是第一次出現了,這一次是變本加厲,而且一天比一天嚴重。...
--- 賴皇政治追殺 司法迫害!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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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戰 綠色恐怖!民主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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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秋後算帳!
高雄國賓容積率破千合法 京華城案是政治鬥爭!
辦柯挺快 超思雞蛋案還躺北檢
賴皇政治追殺 司法迫害!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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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走狗、綠狗法官,找不到「金流證據」就扣押柯!
集結!
起來對抗綠色黨國 司法迫害!
蔡正元
廢圖利罪!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e8ruqoXbmKZMYQTX/
★ 支持立刻修法,廢圖利罪!且可“溯及既往”!
★ 唯有查到有收賄的金流證據或對價的證據,才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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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荒唐的台灣!
荒唐的中國文化酷吏的思維!
- 至於沒有查到收賄的金流證據或對價的關係,但承辦的公務人員,卻有其它方面的罪責,造成政府的巨大損失,則可依其特定的犯行,譬如:偽造文書、瀆職、嚴重過失罪,等等,來一併論處!
但怎可依“收到賄款或對價關係”的〈貪汙、圖利罪〉,來論處!?
荒唐!
酷吏!
賴皇政治追殺 司法迫害!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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