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距今六十四年,白色恐怖時期這 件事被國民政府刻意隱瞞,直到黨外運動興起,才又拿出來討論。接著,記念碑、記念公園、記念日到國定假日都來了。討論歷史本是好事,但我們卻發現,二二八 事件的真相經過討論,越發模糊,國民政府當然不該在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其間隱瞞二二八真相,但黨外所詮釋的二二八又何嘗不是另一種隱匿?不是另一類的歷史 傾斜呢?
消失的十天 //
許多關於二二八的歷史書籍告訴我們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1947 年二月 27 日 , 林江邁於大稻埕天馬茶房前從事私菸販售,遭政府查緝隊查獲,並沒收其私菸與身上的錢財,甚至動手打傷林江邁,周圍群眾看不下去,包圍緝察隊,緝察員傅學通 鳴槍示警,卻誤殺圍觀者陳文溪。群眾當晚便包圍派出所要求交出傅學通,警方不願允諾。翌日,隨即爆發全島爆動。接著,三月十日,國軍入台鎮壓…
歷史記載了事發當 日(227 ),記載了暴動當日(228 ),也記載了政府出兵日(310 ),奇怪的是,從228 到310 之間的十天,似乎鮮少有人關注究竟發生了甚麼事,然而,這十天幾乎正是整個二二八事件中政府是否派兵的最關鍵時刻。
十天煉獄//
唐賢龍所著「台灣事變內幕記」指出了國軍出兵前十天台灣的慘狀:
「…在台北新公園中…打死十幾個外省人,毆傷二十幾個公務員…」
「…他們對她盡情的調戲後,便一刀將她的嘴巴剖開,一直裂到耳朵邊,後將她的衣服剝得精光,橫加毆打,打得半死半活時,便將她的手腳捆起來,拋到陰溼的水溝中,該婦人慘叫良久後即身死…」
「…當小孩正在旁邊哭喊媽媽時,另一殘暴的台灣人,便用手抓住小孩之頭,用力一扭,即將小孩之頭倒轉背後,登時氣絕…」
「…一小孩被民眾將雙腳綑起,將頭倒置地上,用力猛擊,直至腦漿流出時方將其拋於路旁…」
「…民眾一手執一學生,將他們兩人的頭猛力互撞,等到該兩小學生撞得腦血橫流時,旁觀之民眾尤拍手叫好…」
「…有ㄧ開旅館之孕婦,被民眾將其衣服剝光,迫令其赤裸裸的遊街示眾,該孕婦羞憤無已,堅不答允,便被一手持日本軍刀之台灣人,從頭部ㄧ刀下去…」
「…當他從辦公室裡走出來,即被ㄧ個台灣人當頭一棒,打得他腦漿迸流…」
「…ㄧ對青年夫婦路過此地,又被群眾圍住,吆喝喊打,嚇得他們跪地求饒,時有很多台灣的小學生擠進人叢中,一看原來是『阿山』,便連忙你ㄧ腳、他ㄧ腳,將他們兩踢在地上滾成一團,這時民眾更拳腳交加,棍棒齊揮,不一會,他們便被打得血肉模糊…」
「…五個女眷被台灣ㄧ群流氓浪人強行姦污後…均憤極自縊殉難…」
只是抗議嗎?//
李登輝主持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中,歷史文獻多處引用出自此書,其公允性無庸置疑。
我們看見了這十天的慘狀,所謂的「反抗政府、示威抗議」需要以強姦、殺小孩做為手段嗎?這真的只是純樸的台灣人無法忍受貪腐政權所發出的不平之鳴嗎?
無理的要求//
二月二十七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過當雖屬事實,但抗議份子包圍警局要求將誤殺陳文溪的傅學通「就地正法」,試問,是當場槍斃的意思嗎?這合理嗎?
事發後,陳儀在協調會議上承諾「懲兇賠款」、「不秋後算帳」,並同意台灣人提出的三十二條要求,後來,台灣人卻再提四十二條要求,談判不斷加碼,這算誠意嗎?這合理嗎?
警察不交肇事者供群眾私刑、政府不配合不斷加碼的談判條件,群眾便打家劫舍,說他們是為民主自由而反抗貪腐政權,未免太高估了。
悲劇結果//
這十天的歷史,後來被所謂的台灣人總統李登輝加陳水扁以二十年的時間給掩埋了,然而,少了這十天,我們永遠不能理解國民政府為何出兵鎮壓。我想說的不是政府武力鎮壓百姓是被允許的,只是歷史要還原,不可只憑一面之詞。
有心政客刻意使用具有政治目的的角度去解釋歷史,造成歷史傾斜,畢竟,台灣有百分之七十五的本省人,這種輿論霸權,往往使少數人啞巴吃黃蓮。而歷史大幅度的偏頗其強大影響力幾乎說服了所有人,甚至外省人馬英九還得每年像個罪犯似的到二二八紀念會上被吐口水。
我們期待歷史真相被揭露,因為隱瞞歷史就像一塊遮羞布,遮住羞恥,也遮掩事實,所以必須掀開,才能反省。但掀開以後,我們不需要另一塊遮羞布對我們繼續遮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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