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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10 04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 以攜帶葡萄酒 3 公升為例應繳納稅費總額:196元+ 200元+ 119元= 516 元。
    2024/10/04 20: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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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10 04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 以攜帶葡萄酒 3 公升為例, 假設 每 1 公升完稅價格為新臺幣 1,000 元, 酒精 成分為 14%( 度 ) ,依規定扣除免稅數量1公升, 其餘2公升葡萄酒應繳納稅 費試算如下:應繳納稅費總額:196元+ 200元+ 119元= 516 元。

    ※提醒您,入境旅客攜帶菸酒產品以年滿20歲為限。 

    ※未開放進口之 大陸地區酒類限量為 1 公升,超逾限量規定者,

         雖經申報仍不 得攜帶入境。 

    ※下列菸酒產品之 「總數量」均包含自免稅商店( 或機上) 購得之菸酒產品。

    葡萄酒

    ( 釀造酒類,海關進口稅則號列第2204.21.00號,關稅10%) : 


    以攜帶葡萄酒 3 公升為例,

    假設 每 1 公升完稅價格為新臺幣 1,000 元,

    酒精 成分為 14%( 度 ) ,依規定扣除免稅數量1公升,

    其餘2公升葡萄酒應繳納稅 費試算如下:


     ( 一) 酒稅:14( 度) × 7( 元/度.公升) × 2(公升) = 196元。

     ( 二) 關稅:1,000( 元/公升) × 10%× 2(公升) = 200元。

     ( 三) 營業稅:

          「1,000( 元/公升) × 2(公升) + 196元+ 200元) × 5%

            = 119.8元。新臺幣元以下之尾數捨棄不計。 

    ( 四) 應繳納稅費總額:196元+ 200元+ 119元= 51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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