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歲紅線」不知學理根據何在?還是因為爭議案件的受害女童是六歲?筆者看遍聯合國網站公告的世界各國兒童性侵法律,絕大部分是以十二到十四歲做為兒童年紀的門檻,少數可低到十歲,但沒有七歲這樣的數字。
最高法院說,七到十四歲的受害人,「民法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能表達合意性交與否」,也就是未來若八歲兒童遭受性侵,還是有被判「合意性交」的空間。
這是不符合發展心理學的見解。性意識與性自主能力的成熟,與一般的行為能力並不同步,青春期以前的男女,性器官尚未發育,對於性一知半解,根本難以辨別帶有性意涵的行為。
世界各國以十二到十四歲做為「法定強制性交」的年齡門檻,理由就在於這是人體邁入青春期的平均年齡,自此才開始有性意識。台灣女生平均在十歲半,男生在十二歲半進入青春期,修法或審判共識至少應以這樣的年齡為界,而非七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