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書(一狀)(共二狀陳訴)
訴 願 人 :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聯絡電話:(03) (勞碌命上班族)(恕請假日或晚上連絡)
地 址:
原行政處分機關: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地 址: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
行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109年6月18號輔給字第1090044270號函(詳附件一)
受理訴願機關:行政院訴願委員會
收受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109年6月1日
訴願請求事項:撤銷原處分。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81年9月26日,依當時有效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核定退休生效,並依法給與退休所得,包括退休金及依退休時優惠存款相關規定給與之優惠存款等在案。訴願人與國家間退休給與關係之內容、種類、金額,於退休生效當時,均已告確定。依憲法第18條規定,訴願人所享有之退休金等權利,自應受到制度性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83號、575號及605號解釋)。惟國防部竟無視於此,於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並無明定受領1次退伍金之人員,退伍後重新考取公職,必須停止辦理其優惠存款,竟因監察院一紙糾正公文,率而以以109年5月19日國資人力字第1090106784號函請原處分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灣銀行等機關,原處分機關以上開文號函,自109年6月1日起停發訴願人優存利息,並俟停止原因消滅時恢復,致使訴願人應得之權益嚴重受創。
理由:
訴願理由1:「●嚴重國家施政錯誤」(國防部長官都沒發現?)
1.法令除非有「致命嚴重錯誤」,或「不公不義情事」或「財政立即困難」,才有修改法令必要。
2.附件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說明欄一項所載:「依據國防部...........有服役條例第34條就(再)任情形,且領受優惠存款者,停止辦理優惠存款。」,即明顯「嚴重國家施政錯誤」,排擠就(再)任「國家人才」,排擠就(再)任「國家棟樑」損其利益,若【你要繼續就(再)任公職人員】,就必須先揮刀自宮,先放棄「優惠存款」待遇;「嚴重國家施政錯誤」排擠就(再)任「國家人才」、「國家棟樑」,楚楚烱明致為明顯失政錯誤~●惡性行文,公眾昭然。
本段重點1:●能夠為國服務(重新考試)或(依法推薦)或(依法選舉競選公職)入聘就(再)任公職人員,難道不是「國家人才」、「國家棟樑」?
本段重點2:重才興國!! 任何人【就(再)任】都是依法任職,都是「國家人才」、「國家棟樑」應予同等尊重;不能太隨便,涉嫌亂扣帽子,亂搞名目,巧立名目,迷惑名目,亂修改法令「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條文,亂增【就(再)任】一詞,損其既有禮遇。
3.上開國防部長官政令「嚴重國家施政錯誤」,若不能即時補救,恕再訴請「監察院」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置「行政違法危害國家人才」,處置「行政違法危害國家棟樑」,處置「行政違法危害國家安定安全」不法情事人員。
訴願理由2:「▲國家(最基本行政生死照顧公義)!!」(任何公職人員都該懂!)
1.「優惠存款」是政府與國軍官兵雙方互惠條款政令,幾十年前,兩岸戰亂,政府財政困難,亟需「借重國軍官兵存款」,發展國政、發展經濟建設、甚至發展國防軍事,並無「法令致命嚴重錯誤」,或「法令不公不義情事」,併予敍明。
2.眼前「優惠存款」有無造成「財政立即困難」問題?需立即扣損就(再)任公職人員「優惠存款」待遇?很明顯沒有,若台灣政府沒錢,那全世界至少1半以上國家,都是沒錢(窮國家),在台灣行政沒有理由說「台灣政府沒錢」、「國家沒錢」,會給人笑死.爭議.看輕.沒品.沒常識。
附註:●若要探討台灣有沒有錢?就網站每年公告國庫總額,各項使用優先順序,絕對有人會問清楚,看得懂。
3.若因情事變遷(現任政府無能力) →「借重國軍官兵存款」,發展經濟建設,賺錢謀福利,亦不應立即砍絕「過河拆橋」,理應維持「最基本優惠存款」待遇,作為每月最基本必需生活費用開銷(以維最基本行政公義)。
舉例:每月「優惠存款」18%利息超過14,583元整之其他存款,均暫退回,自動依法,轉為一般存款,由個人再行處理運用。
附註: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7.5萬元(即平均每月14,583元整),不用課稅網址。
本段重點1:●「國軍官兵命及重要存款」借給政府發展,政府「照顧國軍官兵到老」(最基本國家行政生死照顧公義!!),(任何公職人員都該懂!)。
本段重點2:就(再)任公職人員之「優惠存款」,於施行日施政時,很明顯無政令「致命嚴重錯誤」,或「不公不義情事」或「財政立即困難情事」,詳上開訴願理由2(1.2項次)自明。
訴願理由3:「▲政府誠信原則不朔既往!!」(任何公職人員都該專業清楚!)
另查本項「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之【就(再)任】一詞,始於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填入該條文內,即其修正施行日,在本人就(再)任公職人員民國 82 年 3 月 19 日(之後),不應將本人列入,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損國家威信,喪失政府誠信。
附註1:本項訴願理由,不即時補救,損害國家威信,及個人權益,同樣恕再訴請「監察院」暨「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處置「損害國家執政威信」、「損害政府行政誠信」不法情事人員。
附註2:「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40020
其他相關情事:
1.本以為銓敘部所登記之長期就(再)任公職人員同學,才是受災戶,沒想到約聘1年公職人員(月薪未到4萬),也是受災戶,若扣掉18%優惠存款1萬多,每月1個大男人薪水僅多賺2萬多(1天僅多賺不到1仟),這是依法(再拚)通過考試或審查之專業就(再)任公職人員合理薪水待遇??!!
2.依法(再拚)通過考試或審查之專業就(再)任公職人員,就該跟(不再拚)公職人員,薪水1樣,收回之前依法退休(或依法退伍)所取得待遇,才是合理薪水待遇??!!這合理對等嗎??!!
3.【重新再開始】依法(再拚)通過考試或審查之專業就(再)任公職人員,【多難呀!!】所以才有就(再)任公職人員薪水年資銜接待遇,而退休金部分(及優惠存款部分)重新計算年資,這是合理重新計算,也是依法重新計算。
4.若退休金部分(及優惠存款部分),因情事變更修改法令,亦應不朔既往,維持國家威信及政府誠信。
▲訴願總結及訴求:
1.建請(同樣30日內)正式函文回覆本人此次三項訴願理由結果,目前「本人及眾多盡忠公職人員」權益,已經日日受害;若30日內未正式函覆,恕訴請監察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秉公審理。
2.建請日後任何行政,因情事變遷(異常無奈),損公職人員權益時,應維持(最基本國家行政生死照顧公義)。
3.重才興國!! 任何人【就(再)任】都是依法任職,都是「國家人才」、「國家棟樑」應予同等尊重;不能太隨便,亂扣帽子,亂搞名目,巧立名目,迷惑名目,亂修改法令「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條文,亂增【就(再)任】一詞,損其既有禮遇。
4.再次提醒,法令除非有「致命嚴重錯誤」,或「不公不義情事」,或「財政立即困難」,才有修改法令必要;另法令修正「致命嚴重錯誤」,或「不公不義情事」或「財政立即困難情事」,才有法理產生「朔及既往效力」,且其中「財政立即困難情事」,若已舒綑,應逐年分期歸還所欠,公允(不欠人)行政,併予敍明。
5.再次陳明,就(再)任公職人員之「優惠存款」,於施行日施政時,很明顯無政令「致命嚴重錯誤」,或「不公不義情事」或「財政立即困難情事」,詳上開訴願理由2(1.2項次)自明。
6.立政令公職人員及執法公職人員,執行公務時,隨時注意「立法施行日(施行啓用效力)」,維護國家及政府行政威信及誠信,不是改朝換代(換民進黨執政),就無國家及政府行政威信及誠信;
任何黨派選舉取得施政權,都是「依法中立行政」定國安邦,增進全台灣人經濟福利及身體健康,國泰民安。
檢附之證據或附件:
1. 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此致
(原行政處分機關全銜) 轉陳
(受理訴願機關全銜)
訴願人: (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副本已於109年 月 日(掛號寄送)至原行政處分機關(逕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時填具辦理)
檢附之證據附件一(注意是個人收到公函影本↓↓↓):
以下為均參考資料(不用掛號寄送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