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使用狀況:
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時效內提出拋棄繼承聲明。逾期將失其拋棄權利。
三.除了我,有誰需要一起辦抛棄繼承?
1. 應通知下一順位之繼承人並提出書面證明通知效力。
2. 或若為家族共同選擇拋棄繼承,應依繼承系統表完整記載有權繼承之繼承人姓名資料,最好由律師或代書協助,以免造成漏未拋棄之情況,進而背負鉅額負債。
四.撰寫之必要內容要點:
1.須符合法定格式,聲請人之個人資料及住居所地須完整正確,不可錯誤。
2.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居所地均須正確無誤,選擇「拋棄繼承」之聲明用字亦須明確清楚。
3. 應備齊相關文件後提出以免程序不符被駁回,主要為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本拋棄繼承書面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