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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掛元世祖賣涮羊肉,故宮索費追緝」報導
一家涮羊肉火鍋店擅自使用故宮院藏「元世祖」半身像及「元世祖出獵圖」,遭故宮員工舉發,被追繳了萬餘元影像授權費。
有論者謂,其索取影像授權費之權利基礎在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公立古物保管機關 (構) 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 (構) 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
參見立法過程等相關資料,本條主要是為了建立公立機構文物複製 之正當性,需符合「研究、宣揚之需要」而具名複製或監製。JC鮮師認為,前述第69條規定在文化資產保護法的「古物」,雖名為古物,依據該法之定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因此,如果是最近的作品而有研究、宣揚之需要,但因為該作品仍有著作權,有可能在複製的過程中,侵害他人權利,又不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故特別立法規範之。
所以,前述第69條有關故宮所為之複製或監製,其本質上仍有可能構成著作權之標的,他人在沒有合理使用的前提下,當然不得再複製。
至於有論者質疑此乃全民共有之資產,怎麼可以收費呢?
還是可以收費的,例如高速公路也是要收費,難道因為高速公路是全民的,任何人就可以主張不收費嗎?所以,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還是應該要繳費。否則國家運作的預算來源又少了一些,故宮積極地保障其權利,殊值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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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故宮應有權利收受製版權。
美國的博物館協會Smithsonian Institute的影像有收費,並不是免費的,而英國的V&A也是收取費用(如果你是用來商業行為),大英博物館也有類似的規定。
智慧財產權及版權是個很好的主題,臺灣應該有很大的空間來對這方面的事務討論。不過各個博物館應該也有權利來管轄他們的收藏品,如國外的博物館一般。
變個方式
無限期的綜合所有權
以往如何,不代表合理,雖然強權出公理(如政府可開賭,百姓不可)
何況
此批古物,政府是否真有所有權還大有問題
此乃硬是劫掠,使之成批遠離原有地,並非台灣所有
只因劫掠後無力討還(如八國聯軍時被歐西劫掠、國府60年前的掠奪)
贓物還能主張權利?只能說強權出公理,世上真有公義之法?
基本上, 個人認為這個文物保護的法令無關原物的著作權, 法令本身也僅著重於古物
因為這是古物, 早過了著作權保護年限
此法將複製影像當成保管機關的"專利", 不許一般人民使用, 基本上是限縮人民權利的法令
是否合理, 其實是有討論的空間
古蹟的照片,跟古蹟是不一樣的
J教授 於 2009/01/17 14:42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