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債務有限繼承 擴及成人溯及既往」報導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擴大追溯所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連帶保證債務都僅負「有限責任」,只須清償所得遺產範圍內的債務。
從新聞標題來看,好像會讓人以為任何繼承的債務都可以限定繼承,實際上只限於「保證債務」,必須詳細看到新聞的內容,才會恍然大悟。
例如中央廣播電台「民法繼承修法三讀 「父債子不還」涵蓋成年繼承人」報導,比較誇張的是中時電子報的「民法繼承篇三讀通過,債務繼承通通大赦」,因為不是民法繼承篇,而是民法繼承篇施行法,而且不是所有的債務,僅限於保證債務。比較與事實相符合的新聞標題,應該是中央通訊社「法務部:繼承保證契約債務限定責任溯及適用」,比較不會造成卡奴的誤解。
查看了一下民法繼承篇的規定,必須要介紹一下以下條文:
民法第1048條第2項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本條規定並與民法1053條第2項有限制範圍在「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即使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對於保證契約債務,也應該可以負限定繼承的責任。
可是看了一下民法繼承篇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規定,對於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就已經發生保證契約債務者,似乎就沒有溯及的效力。因為施行法中,只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在修正施行前,未及時限定或拋棄繼承,也有溯及的效力。所以,這次修訂重點,在於讓成年人的保證債務有溯及的效力。
用文字解釋有些混亂,以圖表嘗試說明這次施行法的修正改變:
完全行為能力人(例如成年人)
| 施行前 | 施行後 | |
| 保證債務 | ○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 一般債務 | X | X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滿20歲者,或禁治產人)
| 施行前 | 施行後 | |
| 保證債務 | ○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 一般債務 | ○可主張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 | ○可主張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 |
這次修法似乎體系上不是很明確,保證債務方面,照體系上的架構,似乎不必依據限定繼承之規定辦理?未來還需要繼承法的專家,以及法院實務上,共同來建構一套制度讓民眾遵循。
您可以參考《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應該是第1-3條
其中第2項是有關保證的部份
因為看您的金額也好幾十萬,
建議可以請個律師幫你處理
因為這篇文章很久了,有時候我未必會看到您的回應
歡迎msn: jackiechien@hotmail.com
J教授 於 2011/02/27 01:55回覆政府最近正在推動更生法案
可是還是有許多人對這東東不熟悉
還好很多律師事務所都有提供免費的律師諮詢
大家要好好善用資源
下面是我整理出來一些資料還算齊全介紹更生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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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老爸替人作保 他是呆人 可是我不呆阿 為何要我來承擔老爸的愚蠢呢?
所以這個法修得太漂亮了
我有個朋友 他父親在民國82年替人做保 83年債務人跑掉了 95年父親過世 97年3月銀行查封朋友的房子和薪水 要他償還連本帶近15年的利息
所以修法過程正確說法如下---
第一階段修法前 不管甚麼身份 不管甚麼債務 只要沒辦拋棄或限定的 全部要負責
第一階段修法後 未成年(20歲以下)或無行能力人 不管甚麼債務都改採強制限定繼承
第二階段修法後 除了一階段修法不變外 不管甚麼身份 只要是繼承保證債務 都採強制限定繼承---以上繼承人都不用去辦甚麼程序
簡言之---現在只要是保證債務 繼承人不管甚麼身份 繼承多少就還多少 沒繼承就不用還 若不知道而還了 也不能要回來 瞭了嗎
但是一般債務(會錢啦 借款啦 貨款啦等等)的話 若是成年人沒辦拋棄或限定繼承者 就要負責窩
我對這種情況比較想了解-
1.如果失聯親人掛了一陣子(超過3個月~N年) 親人有欠債 非做保
這時候假設債權人已經寄給繼承人強執書 要繼承人還錢 繼承人才發現那個失聯的親人掛很久 怎麼辦
2.如果失聯親人掛了一陣子(超過3個月~N年) 親人有欠債 非做保
這時候繼承人知道他掛了 還可以去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嗎?(有聽說是從知道親人掛掉開始起算三個月)
如版主有空 可抽空解答~ 其實我覺得這個應該也是常常發生的吧
正確的說,未成年人採限定繼承,所有債務(包含保證債務)皆以所繼承的財產為限,超過的債務無須承擔;成年人在此之前,除非有辦理限定繼承,否則所有債務皆須承擔,遺產不足,自己的財產就要拿出來;在此之後,大多一樣,除非有辦理限定繼承,否則所有債務皆須承擔,遺產不足,自己的財產就要拿出來,但保證債務則屬限定繼承,超過遺產部份,一律無須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