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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務》預立遺囑 有五種方式+贍養費 不等於剩餘財產分配
    2014/04/13 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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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務/預立遺囑 有五種方式

    【經濟日報記者 尹俞歡】2014.02.24 03:56 am 

    日常生活總面臨各式各樣的法律問題,本報即日起開闢「生活法務通」專欄,請專家為讀者們解惑。我們將從近期熱門新聞或國人常碰到法律問題著手,尤其著重跟理財相關的法律。除了提供讀者簡明易懂的法律常識外,也希望能幫助到有需要的讀者。 

    F1賽車冠軍舒馬克去年底在滑雪時重傷頭部,傷勢嚴重恐成植物人。外界好奇舒馬克累積的巨額財產該如何分配,事實上舒馬克早已在四年前立好遺囑。舒馬克在受訪時表示,愛家的他無法預知自己何時會出事,若憾事不幸發生,預立遺囑就能幫他照顧到每一個他關心的親人。 

    不止是名人或有錢人,每一個人都應有預立遺囑的準備。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王如玄強調,為了避免突然其來的憾事讓自己與親友措手不及,最好在生前預立遺囑,明確交代遺囑執行人、和自己的遺願及財產分配等。 

    此外,如果夫妻離異、感情不睦,或是自己的離世會涉及小孩監護權的人,更需要預立遺囑。先立好遺囑,除了能在不違反特留分的規定下,以遺囑自由處分其財產外,亦能以遺囑指定小孩的監護人,讓小孩即便失去親人也能獲得很好的照顧。 

    法律上年滿16歲即能合法預立遺囑。王如玄說,當年她與法律系的同學一讀到這條規定,「大家都趕快開始寫自己的遺囑」。 

    預立遺囑的方式則分為五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以及口授遺囑。其中王如玄最推薦的是認證自書遺囑。 

    王如玄提醒,不是所有人都能當見證人。法律規定除未成年人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不能當見證人,遺產繼承人及配偶或直系血親,還有受遺贈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以及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受僱人,都不能當見證人。 

    最後,密封遺囑則是把已經立好的遺囑密封起來,在密封處簽名後,指定兩名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確認這是自己立的遺囑,再由公證人、遺囑人、見證人簽名。 

    除了文字遺囑之外,現在也流行同步用影像或聲音記錄自己的遺願。王如玄認為,完整留下錄音、錄影內容,不僅能藉機說出對家人的感謝、幫助還在世的親友走出傷痛,同時也能讓遺囑未來執行順利得多

    2014/02/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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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務通/遺囑寫清楚 終結爭產風暴

    【經濟日報記者 尹俞歡】2014.03.03 03:26 am 

    以《愛在旋轉》一首歌紅遍全台的女歌手于楓,1996年因感情糾紛,最後選擇上吊自殺,留下年僅六歲的兒子。 于楓死後,因生前沒有留下遺囑,不僅兒子的監護權歸男友,于楓依法留給兒子的財產也都歸給男友管理、使用、收益,後續引發于楓家人與男友的爭產風波。

    圖/經濟日報提供

    王如玄回憶,11年前SARS肆虐時,因接觸染病親友而遭隔離的妹妹,因擔心自己萬一發生意外、死後小孩無人照顧,曾哭著向她「託孤」。王如玄於是緊急協助她立遺囑,註明若父母雙亡,小孩監護權歸王所有,「否則就算我想照顧他的小孩,我也沒辦法」。 

    另外,以遺囑分配財產時要注意的,是法律上有所謂「特留分」的保障。 所謂的特留分,是指每個法定繼承人都會受法律保障,因而能依法擁有一定比例的遺產。王如玄解釋,一對育有兩個小孩的夫妻,爸爸去世的話,夫妻間會先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清算夫妻間之財產,之後就爸爸剩的遺產再由媽媽和子女各拿三分之一。特留分在配偶和子女部分指的就是這三分之一的一半、也就是六分之一的財產。也就是說,每個人至少都能分得六分之一的遺產。

    特留分的機制,是為了保護每個法定繼承人的權利,在被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法定繼承人具有一定比例的遺產基本保障。以前面爸爸去世的例子來說,如果被爸爸生前是在遺囑分配財產時完全沒有分給其中一個人,繼承人就可以依法行使扣減權,追討自己應得的六分之一遺產。 

    如果立遺囑的人不想把財產留給特定的繼承人,則可以在遺囑中註明那個人有法定喪失繼承權的理由,例如子女對父母有重大的虐待或侮辱等。 

    王如玄也提醒,父母要記得在遺囑中註明自己有沒有非婚生子女,才不會引發遺產糾紛。王如玄說,過去就有很多台商子女在爸媽去世後,才發現自己在大陸也有兄弟姐妹,導致後來遺產分配更複雜。 

    遺囑可以每天重寫,以最晚完成的那一份為主。但也有一些特定原因會讓遺囑失效,好比寫遺囑時處在喪失心神的狀態,立遺囑時未滿16歲,或是遺囑不符合法定格式等,都會讓遺囑不生法律效力。 

    2014/03/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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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務通/婚前協議 最好搞定八件事

    【經濟日報記者 尹俞歡】2014.03.17 03:25 am

    日前新北市一對夫妻生下小孩,雙方為了小孩的名字爭執不下,先生在妻子坐月子時私自到戶政事務所,冒用妻子名義,在出生證明中的「從父姓約定欄」簽名。妻子一怒之下告上法院,最先生被判偽造文書罪,處兩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 

    除了小孩姓名,夫妻間常見的爭執還包括婚後住哪、誰倒垃圾、接送小孩等。這些看似細瑣的小事,卻經常成為夫妻爭執導火線。 

    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王如玄指出,依照民法規定,結婚後會產生八個法律效果:夫妻冠姓、住所、子女姓氏、夫妻財產制、家庭生活費用、子女身分、告訴通姦地位及配偶繼承權。 

    其中,夫妻冠姓、住所、子女姓氏、夫妻財產制和家庭生活費用,都已變成可以協商的內容,不能再由一方擅自決定。夫妻婚後若想要避免紛爭,王如玄建議雙方可以簽署婚前協議,在結婚前就先談好這些事項。 

    婚前協議的內容,最重要的是決定夫妻財產制。王如玄解釋,依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在夫妻離婚時需財產清算,但分別財產制則是人結婚、財產不結婚,所以分手時也不會有分財產的問題。 

    王如玄建議結婚雙方可藉婚前協議,協調最適合雙方的夫妻財產制。若沒有特別以書面約定,依照民法的規定,會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此外,婚前協議也能約定未來家庭生活費支出由誰負擔,是否每月固定匯入特定帳戶等。 

    除家庭生活費外,民法也有規定,夫妻間可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王如玄提醒,自由處分金對婚姻中沒有工作的一方相當重要,因為家庭生活費必須用在家庭生活開銷上,只有自由處分金才是個人可以自由運用的財產,如果使用家庭生活費拿回娘家資助兄弟姐妹,則有觸法風險。過去就曾發生先生給妻子家庭生活費,妻子將一部分錢拿回娘家,被先生控告侵占、背信的例子。 

    不止是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婚前協議中也可以約定夫妻婚後住所、子女姓氏、家務分工、子女教養方式等。雙方也可以加註婚姻忠誠或是家暴條款,如果有一方違反的話,需要付給另一半一定金額的懲罰性違約金。 

    王如玄表示,出軌或家暴禁止條款,本來依法夫妻就不可以違反。其他如應該戒酒、戒煙、做家事等約定,雖然法律並未特別規定,但若特別列在婚前協議中,就表示兩人都特別重視這些事。未來有一方違反的話,另一方可名正言順要求對方離婚外,向法院聲請判決離婚時,也較容易被認定為有構成「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情形。

    2014/03/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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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務通/婚前協議 每個人都該簽

    【經濟日報記者 尹俞歡】2014.03.24 04:04 am 

    知名好萊塢影星布萊德彼特與安潔莉娜裘莉愛情長跑八年,近期終於傳出要結婚的消息。這樁受全球矚目的婚事,光是婚前就話題不斷。據傳兩人在婚前已簽下高達101頁、總價值近4億美元的婚前協議書,確認保障兩人即使離婚都能保有婚後各自擁有的財產,生養的六名子女也能優先得到保障。

    婚前協議在國外十分風行,在台灣卻很少聽到一般人在婚前簽協議書。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王如玄認為,台灣傳統觀念重情感,不願意在結婚前先談離婚的事宜。此外,台灣人個性比較婉轉,也不習慣直接討論結婚後的權利義務關係。

    目前常見簽署婚前協議的情形,一種是再婚的人為了避免重蹈覆轍、發生上段婚姻的不愉快,選擇先講好婚後的財產分配與子女扶養情形。另一種則是由於雙方經濟實力差很多,賺得多的那一方可能擔心離婚時受法定財產制限制、必須多付錢給財力較弱的一方                          圖/經濟日報提供
    ,因此選擇在婚前就協議雙方「結人不結財」、選擇夫妻分別財產制。
     

    婚前協議是一項保護婚姻雙方的利器,「每一個人都應該要簽!」王如玄強調,兩個人從結婚起就會面臨各種家務及財務的分配,從兩人的薪水是否共有、到小孩誰接送等。事先談好雙方的權利義務,可保障在婚姻裡不受侵害。未來若真的走上分手一途,夫妻倆也比較容易就對方違約內容向法官訴請離婚。 

    王如玄解釋,民法1052條規定台灣夫妻要離婚必須提出一定理由,不像某些國外離婚制度,只要分居達一定時間就可離婚。意即雙方若要離婚,除了需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10款法定事由,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等之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也言明雙方必須發生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時候,才可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至於民法1052條第2項所說的所謂「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通常由法官自由心證。王如玄指出,若雙方有簽婚前協議,日後一方違反協議中明定事項,較能夠讓法官認定已構成「重大事由」的條件,成功離婚機率也比較高。因為會特別寫明在婚前協議中且為相對方所承諾的事項,某種程度代表是結婚雙方所特別要求及在乎的事項。 

    如果夫妻之間覺得要簽婚前協議很尷尬、開不了口,建議可找長輩出面協商。王如玄曾碰過當事人,因擔心自己留給女兒的財產會因法定財產制而在離婚時需將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分給女婿,提醒女婿應該要簽婚前協議書,同意夫妻採用分別財產制,「這樣也能證明你是愛人不愛錢」。

    此外,夫妻間若怕談錢尷尬,也可以從比較簡單的事項如婚後住所、或子女教養方式等開始談起。

    2014/03/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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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務通/限定繼承 防天外飛來橫債

    【經濟日報╱記者 尹俞歡】2014.03.31 05:05 am

    「青蛙王子」高凌風日前因血癌病逝,身後的遺產及債務處理衍生不少風波。外傳高凌風留下四份遺囑,每份遺囑的遺產分配方式都不同,加上高凌風與前妻金友莊的債務問題,也牽動可分配的遺產數量,更讓外界好奇究竟會如何分配。 

    圖/經濟日報提供

    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賴芳玉認為,高凌風的遺產爭議,正好反映常見的兩項遺產爭議,也就是遺產範圍及遺囑合法性。 

    遺產範圍指的是被繼承人的資產及負債。賴芳玉指出,繼承人會同時繼承資產及負債。遺產部分包括定期存單、銀行存款、不動產、股票等。但若生前有做海外投資、海外公司、海外帳戶或信託,資產範圍都很難搜尋。賴芳玉說,若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留下紀錄,繼承人就只能等收到帳單時才能掌握帳戶明細。 

    要避免後代四處找遺產、找債的困擾,賴芳玉建議有海外投資或帳戶的人,應儘量在遺囑裡提供自己的投資標的物,讓繼承人有追訴依據。        

    除了遺產多少不容易查明,不明的負債同樣讓子女頭大。一般人死後留下的債務,常見有借貸、未結束的官司、訴訟費等。由於子女繼承時是連債務及遺產一起繼承,過去常發生「天外掉下橫債」的憾事。 

    賴芳玉指出,為了保護子女不會莫名繼承未明債務,五年前民法已修改繼承方式,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繼承人只需拿繼承的遺產來償還債務。若債務高於遺產,繼承人不需拿自己錢來還債。 

    如果父母生前有很多訴訟還未解決,賴芳玉建議子女也可先拋棄繼承,避免日後需承擔律師費用或訴訟結果等。 

    若親人已死、卻未留下遺產債務明細,子女與親屬可以先詳細列出所有的資產,並計算夫妻財產制後的遺產剩餘數目。至於未明的債務,則可調聯徵中心的卡債、融資、信用卡循環貸款資料。 

    除了遺產範圍之外,遺囑合法與否,也會影響遺產的分配。賴芳玉指出,許多遺產紛爭,都因子女各自拿出不同版本的遺囑,宣稱自己手上的遺囑合法,最後得由法院來判定哪一份具法律效力。 

    要避免類似爭議,建議最好以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因為公證人做為中立的第三方,除較能確保遺囑不會侵害各方權益,也能協助排除詐欺脅迫、精神狀態不佳、或是遺囑內容侵害特留分的情形。 

    另外,也有子女會在父母死後逕自拿父母的印章存摺到銀行提領存款以辦理後事,這種行為也可能會引發侵佔、偽造文書等訴訟。賴芳玉表示,若以這種「取巧」的行為先拿走遺產,最後法院多會裁定子女返還先領走的錢。

    2014/03/3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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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務通/預立遺囑 避免遺產糾紛

    【經濟日報記者 尹俞歡】2014.04.07 04:12 am 

    台灣一知名企業家過世後留下龐大的遺產,由於該企業家生前沒有留下遺囑,導致各房妻子與子女為遺產爭執不休,加上又有非婚生子女出面要求繼承,衍生一連串繼承官司。

             圖/經濟日報提供

    從爭產風波中,可看出兩項常見的遺產糾紛,一是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另一半是否也可以享有夫妻財產制保障,二是非婚生子女是否有遺產繼承權。 

    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賴芳玉指出,法院處理繼承事件時,第一件事就是要確認誰是繼承人。根據民法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的順序,若現任配偶仍在,則可先平分夫妻共同財產差額的一半  

    所謂計算夫妻財產制遺產剩餘,是在法定夫妻財產制規定死者配偶有剩餘財產請求權,也就是配偶可先拿走夫妻財產差額的一半,其餘財產才會變成其他人可繼承的財產。                                                                                                                                                                                         

    例如先生死後留下5,000萬元的房產,負債1,000萬元,妻子自己有1,000萬元,兩人的財產扣除先生的負債後,差距為3,000萬元,妻子就有權拿走差額的一半、也就是1,500萬元,其餘的2,500萬元才能讓子女、父母等親屬按遺囑或繼承順序分配。 

    若沒有血緣關係的人想變成繼承人之一,賴芳玉指出,實務上的做法會選擇採取「遺產酌給請求權」或「遺贈」。賴芳玉舉例,若一個人在外,最後由沒有名份的友人照顧他到終老,這時友人便可以行使遺產酌給請求權,由法官認定是否可分配遺產。 

    配偶之外,法律上接下來的繼承順序則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在子女的部分,法庭上也常見有非婚生子女在父母死後申請死後認領、確認親子關係,藉此主張自己的繼承權受侵害、也要分產。 

    但賴芳玉提醒,已經出養、就是過繼給別人的子女,就不算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對親生父母的繼承權已經消失。 

    賴芳玉說,唯有在生前立好遺囑,才能釐清遺產範圍,同時避免後代分割遺產時發生糾紛。若不希望子女在自己死後馬上分遺產,建議當事人可在遺囑中註明禁止遺產分割期限,讓子女必須等到五年或十年後才可以分割遺產,避免一時的情緒或複雜關係讓家人撕破臉、走上法律程序。 

    若死者生前真的沒有立遺囑,法律上也有設置法定應繼分的機制。所謂的應繼分,指的是在沒有遺囑指定下,每個繼承人分到的遺產比例。 

    賴芳玉解釋,當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遺產時,每個人的應繼分就是遺產除以分產人數。例如先生死後留下1,000萬元的遺產,此時仍在世的配偶及未成年的三名子女子女就會各分到四分之一的遺產應繼分,也就是一人會有250萬元。

    2014/04/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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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務通/離婚剩餘財產分配 婚前的不算

    【經濟日報╱記者尹俞歡】2014.04.21 04:00 am 

    日前藝人于美人與先生James爆發離婚風波,James的家人指控于美人早在離婚前五年就要求先生簽下分別財產制協議書,讓兩人各自享有財產、債務,是預謀要離婚,後續也扯出一連串家暴、誹謗等法律糾紛。最後雙方經法院協調,撤銷所有訴訟,並不再向對方請求任何金錢、房產,各自擁有名下財產。

      圖/經濟日報提

    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王如玄解釋,常見的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所謂的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結婚後能各自所有、管理、使用自己的財產,但當雙方因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夫妻間要清算財產,亦即夫或妻要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各自計算現存的婚後財產。 

    如果有剩餘,剩餘財產金額較少的一方可以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二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王如玄提醒,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的範圍只有婚後的財產,但不包括因繼承和贈與所取得的財產。 

    若就一般的情況來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假設先生婚前有財產200萬元、婚後財產增加現存500萬元,太太婚前有財產600萬元,婚後財產增加現存100萬元,先生的剩餘財產為500萬元,太太的剩餘財產為100萬元,差額是400萬元,依法在先生死後或雙方離婚時,先生必須分給太太200萬元。 

    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中有負債,剩餘財產結算時會各自先扣除負債後再計算現存婚後財產,而且任一方婚後現存財產不會是負數。好比先生婚後負債600萬元、婚後財產50萬元,妻子婚後現存財產則有500萬元,離婚先生剩餘財產扣除負債後已無正值財產,也就是說先生的剩餘財產為0,因此兩人剩餘財產差額就是500萬元,依法妻子要分先生250萬元。至於先生負債則要自己償還,妻子無義務償還。 

    換言之,因為結婚後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配偶最多可以分配到對方的一半,而最大的損失就是自己財產的一半要分給對方,不用擔心必須幫對方背債。王如玄提醒,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有時效限制的,請求權人從知道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如果二年間都不行使、或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超過五年都不行使,就不能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分別財產制則是指雙方名下財產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離婚或死亡時不產生財產清算的問題。一般再婚、或雙方經濟實力差很多的人,多會選擇分別財產制。王如玄指出,目前夫妻法定財產制只要結婚就直接適用。若要選擇分別財產制,則雙方必須以書面約定,並向法院登記  

    2014/04/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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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務通/贍養費 不等於剩餘財產分配

    【經濟日報╱記者 尹俞歡】2014.05.05 04:40 am

    高爾夫球名將老虎伍茲因外遇而與妻子鬧離婚,外傳雙方協議離婚時,伍茲承諾給妻子艾琳7.5億美元、約新台幣225億元的贍養費,創下名人離婚贍養費紀錄,讓很多人「有樣學樣」,認為離婚時就該向另一半追討贍養費。

    「其實這都不叫贍養費!」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王如玄指出,贍養費是指夫妻間沒有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可向另一方索取贍養費。 

    大家看到名人離婚後拿到的財產,大多都是夫妻法定財產制中基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來的。 

    針對夫妻法定財產制,王如玄提出幾項常見的爭議,常見妻子因誤以為財產都在自己名下、不用分一半給先生,就直接控告先生外遇,離婚時才發覺先生也能分她名下一半的財產。 

      圖/經濟日報提供

    法定財產制只看雙方在婚後財產增加上的功勞和貢獻,出軌等婚姻不忠的行為不會影響剩餘財產分配,頂多只能依對方通姦、家暴等事由向他方請求財產上或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王如玄強調,影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關鍵,是雙方是否對婚後財產有貢獻。若一方成天遊手好閒、都把養家責任丟給另一方,另一方就能向法院提出酌減分配額的請求,要求不用均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王如玄建議,若婚姻任一方有外遇但苦無證據可請求裁判離婚時,可先以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並先清算雙方婚後的剩餘財產。經法院許可後,接下來再慢慢處理雙方有名無實的婚姻關係。 

    若雙方真的要離婚,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價值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的話,會以起訴離婚的當天來計算雙方的財產範圍及價值,意即無論接下來離婚官司期間雙方財產的增減及房價何如漲跌,都以起訴時的範圍及價值計算。 

    為了防止有人在離婚前脫產,法律也設計撤銷權和追加計算制度。所謂撤銷權,是指婚姻當中一方一直把財產無償送給別人、不利另一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這種無償行為,把錢追回來。 

    而追加計算則是為了防止有人在快離婚前脫產,法律上也規定,夫妻任一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如果金額不足,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向受領的第三人請求返還。 

    當雙方的離婚進入法律程序時,有人為了怕對方脫產,會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查封對方名下財產。然而假扣押需付出請求金額十分之一的擔保金。

    2014/05/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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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務通/成年殺人犯 父母無賠償責任
    【經濟日報記者 尹俞歡】2014.06.02 04:42 am

    圖/經濟日報提供

    台北捷運殺人事件震驚社會,21歲的鄭捷在5分鐘的捷運車程內奪走四條人命、並造成24人受傷。事發後,檢方、媒體從鄭捷的生長過程、求學經驗、平日嗜好等各層面追究他行兇的原因。此外,鄭捷的父母職業、家中經濟狀況一一被查出。

    一周後,鄭捷的父母於事發的江子翠捷運站下跪道歉,仍無法平息多數民眾的怒火,被害人家屬甚至認為鄭杰父母只是在切割與兒子的關係,不想為兒子殺人負起任何責任。 

    究竟鄭捷的父母是否需要為兒子的行為負責?達文西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葉奇鑫指出,《民法》第187條明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意即未滿20歲、或是有精神疾病被判定無行為能力的人,若有任何侵權行為,受害人可向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葉奇鑫指出,就法律條文來看,鄭捷既然已經成年,父母基本上已不需為他的行為負擔任何法律責任或損害賠償。兩人道歉,也僅是出自社會道義責任。不過,若鄭捷被判定有精神疾病、無行為能力,其父母就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鄭捷必須要負的法律責任,除《刑法》殺人罪外,被害人也可向鄭捷請求民事損害賠償。首先,依《民法》第184193194條規定,被害者家屬可向鄭捷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勞動力損失賠償、生活花費增加賠償等。 

    針對北捷殺人事件中有被害人已有小孩,第192條也規定加害人除了需對醫療支出及其他生活上增加花費負責,更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被害人有損害賠償責任。葉奇鑫解釋,以北捷事件其中一位被害人子女均不到3歲來算,鄭捷依法須每月給付撫養費直到兩名子女年滿18歲為止。 

    葉奇鑫坦言,鄭捷依法要承擔相當重的民事賠償責任,但鄭捷只是一名學生,根本不可能賠。針對這樣情況,被害人可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向地方法院或檢察署申請賠償金。 

    被害人補償制度主要是為被殺害、被性侵或重傷三種被害人所設計,因為這三種類型的加害人通常賠不起高額的損害賠償,加上實際定罪的訴訟程序冗長,法務部專門為受害人設立補償機制,最慢三個月內就能拿到補償金。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殯葬費最高可補助30萬元,被害人有子女的最高可有100萬元補償金,另外也有最高4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葉奇鑫指出,申請補償金可得的金額不比實際訴訟求償的金額高,但最大優點就是快速,能立即協助因被害人死後立即陷入生活困境的家屬。 

    2014/06/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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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尚在繼續遞增中......

    ◎歲月的歌 

    龍飄飄 作詞:卡斯  作曲:張平福

    陽光下再次唱起這首歌 往事串串 隨光陰帶走

    還記得歌聲是多溫柔 曾經為你手舞足蹈

    跟隨著你來和 

    榕樹下你曾握住我的手 輕輕地唱著溫馨的歌

    還記得眼波是多溫柔 曾經為你開心的笑

    跟隨著你來和 

    看多少歲月身邊悄悄走過 看多少真誠人海之中淹沒

    當我輕輕唱 童年這首歌 喜悅再次湧上我心頭 

    星光下又再想起從前 我的童年這溫馨的歌

    已忘記歌詞是說什麼 但我永遠都會記得

    心中的這首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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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樓.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
    2015/11/18 00:27

    ◎生活法務通/資金轉移未回流 恐繳贈與稅

    2015-02-02 03:46 經濟日報 記者 孫偉倫

    台北市長柯文哲的父母借給柯文哲1,000萬元作為購屋資金,被國稅局要求提出借據證明,否則會被追繳贈與稅。後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裁定漏報贈與稅不成立,但柯文哲雙親二年取得還款利息25萬元,經國稅局裁定漏報利息所得,要補稅3.12萬元所得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一個人每年贈與他人超過220萬元,超過部分即應課徵10%的贈與稅,課稅對象是贈與人。

    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陳東良表示,柯文哲被查稅的案子結果是母親被要求補稅,但不是贈與稅而是綜所稅。

    柯文哲的案例比較特殊,因為通常父母不會對子女要利息,柯文哲付給父母利息,這件案子就相對單純,很快就可確定。但如果沒有利息、還款,就要將借據寫清楚。

    陳東良說,若有資金轉入親屬戶頭,尤其是二親等,就會被國稅局懷疑可能是贈與,會要求當事人提出證明不是贈與。證明的重點並不在於是否有借據,而是在於資金是否確實有回流。

    舉例來說,如果借出1,000萬元,就要證明是否有還款或付利息,還有還款年限、利率是多少。從柯文哲母親有利息所得沒有申報,被要求補稅的情況來看,國稅局應是認定為借貸。

    陳東良說,父母和子女間的借貸如果會寫借據,不太符合情理,國稅局真正要查的都是資金流向,實務上的情況是,若資金轉移卻持續沒有回流,就會被國稅局懷疑是贈與。資金是否有回流,回流方式為何,是否有定期返還款項等。若兩、三年內沒有還款,就會被國稅局要求舉證。

    陳東良說,另外的情況是設定抵押權,因抵押權由來一定是債權,就會有欠款金額、利率如何算,還可特別約定利率為零,就是借據的一種。

    立委蔡正元說,贈與稅是針對富人設置的稅法,不過,有錢人會透過各種方式避稅、逃稅,產生了許多「假借貸真贈與」、「先借貸後贈與」的情況。

    國稅局為了防杜,產生一套標準作業流程(SOP),先假定為贈與,再由當事人反舉證,說明為何不是贈與。除非有借據或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為借貸,否則一律視同贈與。

    依照國稅局SOP,不僅要借據、契約,金額若超過一、兩千萬,還要經過法院公證,才算證明。若真要證明自己只是借貸,可簽署有切結用意的說明函,並向國稅局保證,自己絕對不是假借貸真贈與,也不是先借貸後贈與,且一定會按期支付利息,也會還本金,在還本金時也會專函說明,交給國稅局留底結案即可。如果故意不還,國稅局將定期要求當事人前往說明還款計畫與進度。

    1樓.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
    2014/05/12 10:11

    ◎生活法務通/告知+同意 合法使用個資
    【經濟日報╱記者尹俞歡】2014.05.12 03:41 am

    圖/經濟日報提供

    台北市某社區管委會主委,控告住戶涉嫌竊占罪,後來檢方處分不起訴。主委收到不起訴書後,將整份文件內容張貼在社區公布欄,由於沒有遮蔽住戶的個人資料,反被控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台北地方法院隨後也判該主委須拘役20天、易科罰金2萬元。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孫德至指出,相較於過去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只保護特定行業或個人電腦裡的數位資料,現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任何能與個人連結的資料,如電子郵件、照片、文章等。即使不是數位資料,也都在法律的保護範圍內。

    孫德至說,《個資法》保護的內容是「足以與個人相連結的資料」, 好比有人寫了一篇文章提及個人隱私,文章被轉載後若別人足以因這篇文章內容連結到他,就有個資法問題。但並非所有個人產製的東西都屬於個資,意即若是用代號、帳號發表文章、讓人無法連結到作者本人,就沒有《個資法》疑慮。

    個資該如何授權使用才合法?孫德至說明,最主要的原則就是須做到「告知」與「同意」,意即資料蒐集者必須清楚告知對方自己要取用資料,並取得對方的書面同意。

    由於個資法規範的範圍遍及所有社會生活,告知同意原則在執行時碰上不少難題。孫德至舉例,一般名片上都有個人資料,照理來說需要依法告知並取得對方同意。但一般人在換名片的時候,很難向對方確認要收集這張名片多久、何時終止、利用範圍為何,更遑論還要取得書面同意。

    另外,民眾到銀行匯款時,須填匯款人與收款人的姓名、電話、帳號,銀行在這個過程中也會蒐集收款人的個資,照理來說也必須告知、取得同意,然而銀行若還要經過告知同意再匯款,恐會失去匯款的便利性。這些都是目前個資法的難題。

    儘管現今社會生活中企業與個人常會不經意的觸犯《個資法》,然而個資法自2012年頒布實施後,由於法定的損害賠償金額上限僅2萬元,一般人即使知道個資被侵害、也鮮少提出訴訟。

    孫德至認為較務實的做法是主動確保自己的個資流向,而非被動等待法律保護。「一定要把自己的個人資料當成是有價值的東西」,只有在本人同意的狀況下才能為他人所用。因此一般人應儘量減少生活中不必要的個資提供,降低個資外流的疑慮。

    若有人想要取得你的個人資料,你也可以主動要求他說明蒐集的目的、保留個資的時間、有誰會看到這筆資料,確保個資不會輕易被第三人挪用。
    【2014/05/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