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期貨交易所於113年5月16日公告調整臺股期貨契約(TX)、小型臺指期貨契約(MTX)、客製化小型臺指期貨契約(MXFFX)、電子期貨契約(TE)、小型電子期貨契約(ZEF)、金融期貨契約(TF)、小型金融期貨契約(ZFF)、臺灣永續期貨契約(E4F)、航運期貨契約(SHF)、臺指選擇權契約(TXO)、電子選擇權契約(TEO)及金融選擇權契約(TFO)之期貨契約保證金及選擇權契約風險保證金(A值)、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值)所有月份保證金金額,並自113年5月17日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
本次保證金調整情形列表如下:
舉例臺指期貨結算保證金之訂定係依據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4條規定辦理,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金額為各契約之期貨指數乘以指數每點價值乘以風險價格係數。
風險價格係數,參考一段期間內期貨契約之股價指數變動幅度、景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股價指數變動幅度百分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另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5條第1款,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相較於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除匯率類期貨契約為百分之五外,餘達百分之十以上者,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
本公司臺指期貨結算保證金之調整,並非單純考量指數之變動,而是依據每日風險價格數所計算出結算保證金與現行收取之標準比較,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時得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