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另外【不是刻意將產地標台灣 福商勝業者喊冤:對法規不了解】報導則提到,新北市衛生局前日稽查發現福商勝蛋品,曾在今年6至8月間將進口蛋與國產蛋混合,賣給北部食品業者,由於產地標示為台灣遭衛生局開罰,福商勝公司經營者表示,標示錯誤是對法規不了解。
依我的觀察經驗,臺灣民眾、業者廠商等被有關單位抓到違規,會做出的辯白,不出對法規不了解、政府單位准許這那麼做、被人挾怨報復亂檢舉、自己沒違法、比爛這五類,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巴西進口蛋被業者混用在標示產地為臺灣而流入市面的情事,十之八九都跟福商勝蛋品一樣,主張說不知法令。
可是,依照【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所規定之違反第28條規定而為之食品標示不實之情事的行政罰,不能因為不知法規而免行政罰責任,另外順便一提,按照【中華民國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能因為不知法令而免除刑事責任。
換言之,儘管臺灣許多民眾、廠商業者被抓到違規情事,如違建、土地違規使用、食品標示不實,常會主張不知法令,但【行政罰法】或【中華民國刑法】都是不能因為不知法令而免予處罰,議員、立法委員替個別有背景的違規仔出頭也常會如此主張,但這兩部法律就是如斯規定。
至於臺中市那兩家被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查到的業者,說是受到農業部的指示而混用進口蛋然後將產地標示為臺灣,我覺得若此事為真,那可是非常嚴重的,因為這是中央主管機關帶頭違法,不僅主事的農業部員工會可能被依照【公務員懲戒法】或【中華民國刑法】處罰(若主事者背景硬,則就難說了)、農業部形象大傷,甚至連帶地國家法令也將威信掃地。
撇開臺中市的金寶蛋品科技、新德貿食品公司不講,其實土地違規使用的案件中,也不乏嫌疑人或行為人會聲稱,自己有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或使用地主管單位的許可,是有政府單位指示、建議或同意他們這麼做的,可是只有極少數的人真能提出相關單位同意、容許、核准或許可的相關函文。
不知金寶蛋品科技、新德貿食品公司是否真有農業部指示他們用進口蛋將產地標為臺灣的相關函文,如果有,那麼農業部就會有法律問題了,法務部廉政署、檢調、監察院或審計部就該介入了,可是問題又會卡在一點:農業部、法務部廉政署、檢調、監察院或審計部,全都是民進黨的自家人。
儘管如此,我認為現在有關單位還是應該要去查,農業部是否真有指示金寶蛋品科技、新德貿食品公司等業者,混用進口蛋而將產地標示為臺灣的情事,不能讓農業部亂搞結果全都叫業者或地方政府去扛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