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案號63)105年9月19日
行政院【立委質詢答復】
發文日期:105年9月23日
發文號字:院臺專字第1050092396號
辦理機關:衛生福利部
業 務 別:兒童及少年福利
摘要
本院李委員彥秀,建請行政院檢討我國身心障礙兒童之「遊戲權」。鑒於身障兒童在國內並非有較為平等之機會參加遊樂、娛樂、休閒與體育之活動,但目前多數先進國家都極力發展以身障兒童為設計核心理念,賦予兒童能有健全且健康之成長與遊戲環境,顯見身障兒童已是普世認同之價值
案由
本院李委員彥秀,建請行政院檢討我國身心障礙兒童之「遊戲權」。鑒於身障兒童在國內並非有較為平等之機會參加遊樂、娛樂、休閒與體育之活動,但目前多數先進國家都極力發展以身障兒童為設計核心理念,賦予兒童能有健全且健康之成長與遊戲環境,顯見身障兒童已是普世認同之價值。茲事體大,至關重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鑒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承認兒童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和娛樂活動的權利;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也同樣要求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兒童有平等的機會能夠參加玩樂、遊戲、休閒與體育的活動,然此身障兒童的「遊戲權」已更是為普世認同的價值。
二、其次,無論是去年始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在現實生活中,卻沒有提供任何實質協助身障兒童「玩」的相關辦法。再者,身障兒童也有正常的社交能力,不能因地形與設備的限制而將他們分隔開來,而是要能夠與同齡的孩子並肩童遊戲。
三、但顯見國內遊樂設施沒有就其使用的高度,以及使用的輔具去做調整,導致身障孩童無法受到公平、平等的對待與使用;之外,凸顯出政府缺少考量遊樂設施為視障、聽障的兒童提供不同感官刺激的設計,也鮮少顧慮身障兒童所需要簡單明瞭的訊息,政府完全無視於身障兒童的遊戲權。
答復內容
李委員就目前多數先進國家極力發展以身障兒童為設計核心理念,賦予兒童能有健全且健康之成長與遊戲環境,維護我國身心障礙兒童之遊戲權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遊戲」是兒童學習與發展的重要媒介,也是兒童應享有的權利,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均有明定,身心障礙兒童參加玩耍、娛樂以及休閒和體育活動的平等機會應該獲得保障。
二、目前台灣14歲以下身心障礙兒童人數達4萬697人,約占同齡兒童人口的1.28%,為保障身障兒童的遊戲權,內政部依《建築法》、《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暨相關規定,針對機械遊樂設施定期全面抽查及複查,並辦理安全檢查、違規查處及現場勘查,目前刻正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研訂機械遊樂設施無障礙設備草案,預定於今(105)年底前發布。另經濟部制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在國家標準CNS12642之9.1至9.4章節,已針對無障礙兒童遊戲場設施訂有相關規定。
三、有鑑於現行提供身障及一般兒童共融式的遊樂設施尚未普及,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刻正委託專家學者進行研究,探討先進國家共融式兒童遊樂設施之規範與演變及其實際推動情形,俾供各相關主管機關參考,以規劃更為周延的無障礙兒童遊樂設施,保障身障兒童之遊戲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