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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案質詢】蔡其昌委員(第8屆第1會期。案號958)2012年5月
    2013/02/11 15: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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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專案質詢(案號958101530

    行政院【立委質詢答復

    發文日期:101531

    發文號字:院臺專字第1010034634

    辦理機關:內政部

    業 務 別:標準檢驗

    案 由:

    本院蔡委員其昌,鑒於公園內的兒童遊樂設施,其安全性若不足將容易造成孩童受傷,而據民間團體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抽查五都共五十個公園的遊戲場,發現96%的溜滑梯不合格,潛藏墜落、骨折、窒息等風險。為讓孩童有一個安全的遊樂環境,應針對全國各遊樂場、公園之兒童設施進行安全總體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根據民間團體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資料,全台有超過六成兒童曾在遊戲設施受傷,而兒童進公園最常玩的是溜滑梯,但也最常讓兒童受傷。靖娟對五都的五十座公園抽檢就發現,高達九十六%的公園滑梯不合格,僅有兩座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二、溜滑梯的安全規格應包括護欄、防護柵欄不得低於九十七公分,滑梯外側要有五十三公分的淨空範圍,避免孩子手腳伸出時撞到或骨折,滑出段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八公分、斜度須介於零至負四度,滑出段要提供足夠高度,讓孩子站立。

    三、行政院相關部會應針對全國各遊樂場、公園之兒童設施進行安全總體檢,以讓孩童有一個安全的遊樂環境。

    答復內容

    蔡委員就公園內的兒童遊樂設施安全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內政部為維護兒童遊樂設施的使用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業研訂「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並於9249函頒在案。

    二、為防止兒童遊戲意外事件發生,本規範第7點規定兒童遊樂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212643規定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並由各行業主管機關負責兒童遊樂設施之管理及稽查,倘發生意外或消費糾紛,地方政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妥處。

    三、另為確保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性,本規範第10點、第11點規定,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者(業者),每半年應自行或委託廠商實施一般檢查及維護保養;另各行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自行或會同當地建管、工務、消防、衛生、環保、社政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官,對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實施安全稽查。

    四、有關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抽查五都共50個公園的遊樂戲場發現,96%的溜滑梯不合格部分。經查公園(綠地)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因屬各級地方政府設置,非屬私人之各行業附設,故不適用內政部所訂之規範,而係依據各地方政府所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等規定負責管理營運。

    五、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兒童遊樂設施,訂有「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其第11481章「兒童遊樂設施」,規定兒童遊樂設施之材料、施工、設備安裝等工作,因此,政府部門(學校)設置遊樂設施時,其招標、設計、施工等可依據「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規定辦理,得確保遊樂設施設置符合國家標準安全規定。

    六、為確保兒童遊戲安全,內政部前於100111日以函,建請各級地方政府參考內政部所訂規範,研擬修正「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等有關兒童遊樂設施設置、安全檢查與管理規定,建請於設置公園綠地附設兒童遊樂設施時應參採國家標準CNS 1264212643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並由承攬廠商出具相關合格保證書或檢驗證。至其工程招標之材料、施工、設備安裝等,並應依據「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11481章「兒童遊樂設施」相關規定辦理,以提升兒童於公園使用遊樂設施之安全。

    七、為維護兒童遊戲安全,內政部將賡續督導地方政府及各行業主管機關,辦理「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檢查、維護與稽查、事故傷害防制及處遇規定、違規處置等,配合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每半年彙報執行成果管考。並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積極推動兒童遊樂設施管理人員訓練與宣導工作,強化各行業管理人員對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管理專業知能。

    八、為加強公園遊樂設施之管理,內政部將於近期再積極要求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加強公園遊樂設施之管理與維護,並符合國家標準CNS 12642CNS 12643之規定,以確保兒童遊戲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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