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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案質詢】陳健民委員(第5屆第5會期。案號182)2004年2月
    2011/06/27 12: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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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第5屆第5會期專案質詢(案號18293217

    行政院【立委質詢答復

    發文日期:93227

    發文號字:院臺專字第0930008602

    辦理機關:內政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業 務 別:消防、營建、社政、社會指標

    案 由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兒童遊樂設施安全業已亮起紅燈,經查核全台一四八家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發現,有高達九成五為不合格,兒童安全十分堪慮,政府應責成主管單位勤加查核,要求限期改善,違者應依法予以處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據「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規定,遊樂設施應置專責管理人員負責遊樂設施之安全,備置急救用品者,各行業並應針對附設兒童遊樂設施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又據消保法第七及第三十三條等規定,企業應在所提供服務或商品有安全之虞時,設置警告標示,地方政府主管單位則可對此進行查核,要求限期改善,如未能改善,則企業將被處以六至一百五十萬元之罰金。

    二、查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去(九十二)年底發現全台消保官針對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建管、消防、環境設施安全等進行查核,結果顯示,在一四八家遊樂設施中,完全合格者僅有八家,合格率為百分之五點四一。不合格者高達一四家,不合格率為九成五;其中以「未派駐合格管理人員看管」占五成六,及「未公告使用須知」占四成為最嚴重。幼童在此一無標示、無人看管之環境中任意嬉戲,安全十分堪虞,政府實有責成主管機關依法勤加查核與處罰之必要。

    答復內容

    一、為維護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內政部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訂頒「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規定各行業應於附設兒童遊樂設施開放使用前,向主管機關報備,附設兒童遊樂設施有拆除、更新或增設者,亦同。至各行業已附設兒童遊樂設施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各行業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手續。

    二、為確保消費者於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公共安全,行政院消保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會同相關機關,實施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公共安全聯合查核工作,惟經查仍有許多業者未依前開安全管理規範之規定辦理。該會爰於本(九十三)年二月函請各地方政府加強維護公共安全及落實公共安全之查核,同時加強宣導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之重要,如有法令規定欠妥之情形,應修法檢討改善。此外,並依該會第一一○次委員會議決議,函請內政部兒童局落實下列事項:

    (一)提升「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之法律位階。

    (二)落實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報備制度,責令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商品標示法」等規定,公告兒童遊樂設施使用須知。

    (三)強制各行業指派專責管理人員,管理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並加強管理人員之講習或訓練。

    (四)定期會同相關機關查核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

    三、為加強推動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管理,內政部兒童局所採措施如下:

    (一)於本年二月九日再度函請中央及地方政府相關機關,賡續督促主管之各行業,儘速完成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報備手續及公告兒童遊樂設施使用須知。

    (二)建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修正兒童遊樂設施設備相關之國家標準。

    (三)研訂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分送相關單位規劃辦理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管理人員講習。

    (四)積極規劃辦理宣導工作,以落實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業者之報備制度,並強化國人對兒童遊樂設施安全之認知。

    (五)委託辦理「兒童遊戲設施安全法令制度建立」之研究,內容包括兒童遊樂設施設置之申請程序及安全維護之管理(軟體),研究結果將作為研修「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之參據。

    (六)會同相關機關定期辦理查核工作,以確保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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