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失能勞動能力減損40%法院見解
高院107上182號...p
不以實際已發生為限
將來收益因勞動能力喪失
減少結果不能獲致者
與民184居特別規定地位。
72台上1550號/75台上1828號
」勞動能力是指職業上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而言。和具體收入的減少並不相同,具體收入的減少,是所謂「所失利益」。至於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致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其本身即為損害。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39號判決曾謂:「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旨在補償受侵害人於通常情形下有完整勞動能力時,憑此勞動能力陸續取得之收入
被害人身體或健康遭受害,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其本身即為損害,並不限於實際所得之損失,至於個人實際所得額,僅得做為評價勞動能損害程度而已,不得因薪資未減少即謂無損害。是許○福雖現仍領有退休金,亦不能執此扣抵其所得請求之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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