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如果承租人很穩,租金不會遲延給付,租期屆滿不會拒絕搬遷,或者出租人不會隨意調整房租,拒絕返還押金的話,自己簽訂的租約當然就有效力了
(頂多將來出問題時,去打官司...花個律師費+6個月以上的時間而已~)
租賃契約公證的優點在於藉由公證,透過公證法規定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將來如果房客不付租金、期滿不搬遷,或者房東不把押金返還時,可以不用打官司,公證書是公文書,可以不需要確認租約是否真正,直接拿公證書跟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舉例來說:
房客這個月沒有給付租金,房東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我們會提供範本讓房東自己書寫),催告之後如果房客還是不付錢,房東可以拿公證書+存證信函+郵局回執,到國稅局或者地方稅務局去查房客的財產與所得,之後拿公證書+存證信函+郵局回執+財產所得清單去執行法院聲請查封房客的財產,藉以清償積欠的債務。
如果房東不返還押租金(保證金)時,房客也可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拿公證書+存證信函+郵局回執,到國稅局或者地方稅務局去查財產與所得,之後拿公證書+存證信函+郵局回執+財產所得清單去執行法院聲請查封房東的財產,藉以清償積欠的押租金。
除了金錢債務之外,如果租期屆滿,房客不肯搬走時,房東也可以直接用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房客返還房屋或土地。
所以租約是不是需要公證呢?當然是由當事人自己判斷。
可是公證好處多多,將來可以節省時間(至少6個月以上的訴訟時間)以及金錢上花費(公證費比起訴訟時請律師的花費真是少之又少),可以說是花少少的錢,獲得大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