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家與房仲公司之間簽訂的居間契約,賦予房仲對於房屋訂約事項的調查義務,並須據實向買家報告相關情況。
如果房仲 故意隱瞞房屋漏水問題 或 未善盡其調查義務,導致買家遭受損失,房仲不僅無權向買家請求報酬,還可能依據《民法》第567條第1項以及《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6條的規定,與其所屬的房仲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不動產律師告訴您買家可依法向房仲公司及相關房仲人員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藉此維護自己的權益。每個訴訟策略的安排都影響訴訟結果,在遇到此類糾紛時,建議應尋求 專業律師 的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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