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林上祚╱台北報導】
旺中寬頻併購中嘉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訂下了三項附停止條件,前NCC副主委劉宗德表示,該案附條件,與NCC先前年代綜合台換照案,所訂定的附解除條件一樣,在法律授權基礎上有爭議。新任NCC主委石世豪在月旦法學專刊專文,也持相同看法。
廣電三法對媒體集中度規範付之闕如,NCC為降低旺中集團言論集中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要求旺中與中天新聞完全切割,NCC官員解釋,由於廣電三法比較老舊,為因應產業快速發展,處理媒體集中度問題,NCC才會援引行政程序法。
NCC法律事務處處長謝煥乾昨日也再度重申,三項「附停止條件」,是NCC得單方面訂定的行政處分權利,不需要當事人同意。
不過,NCC此舉有逾越行政授權之嫌,石世豪在NCC宣布行政處分隔日,就提到該行政處分,所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二三條,與他理解「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