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死刑深層的”理念內涵”要想法子教育台灣普羅大眾,變化普羅大眾的價值觀。
唯一的方法是由教育著手----現在的學校應該還有”公民”的課程----就由這個課程著手,請專家重新編定符合”台灣民主法治社會”的公民課程---也應該成為學測項目,台灣現在的學生應該還是不考不讀---經過一代的時間,或許普羅大眾價值觀就可以接受廢除死刑了,這不是法務部長能獨力解決的,總統或行政院長該出面要求教育部及其他民間公民社團(Civil society)一起進行教科書的編定,由正統的學校教育著手!!
另一方面,民間公民社團在不選舉時,開公聽會引導議題進行辯論,讓真理越辯越明,達到社會教育的目的,變化普羅大眾的價值觀。
國家的成立,人民不應該授予國家有剝奪人民擁有----財產,思想,言論,著作,信仰,居住行動等------人權的權力,而架構"人民權利保障"的憲法,限制國家公權力行使的範圍,這是普世人權的價值----這也是非強制的”世界人權宣言”(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的主張。
生命權,是"絕對的",沒有生命權的保障,那麼,這一切依附於生命權的人權是沒有根基的"漂流物"!!
當我們要求國家組織,不能且不可實施剝奪這些"普世標準人權"的權力,但,卻能接受,甚至於”懇求”國家公權力擁有且實施剝奪人民"絕對生命權"的權力?
能自我圓滿的解釋嗎?
當人民能授權國家擁有剝奪人民"絕對的生命權"的權力,又有何正當性去阻擋國家公權力侵犯因伴隨"絕對的生命權"而來的人權?
任何的行為導致"生命權"的消失,都不能不被譴責!!
"故意殺人的行為"是"絕對的錯誤"-----不僅在道德上該被譴責,更是要被國家公權力追訴刑責的。
當國家公權力,不能理性的節制不犯這個錯誤,那麼,國家公權力行使公訴追究"剝奪他人生命權"的措施如何具有正當性!! 運用公權力"殺人的行為"也是"絕對的錯誤",是應該要停止的!! 不應該授權國家組織擁有這個權力。
國家組織應該是理性的,才有正當性去制止”自然人不理性的行為”,不可有”替天行道”的思維,行剝奪絕對生命權之實-----國家組織的暴力必須被節制。
因人民的無知及非理性,會使公權力成為利維坦(Leviathan)----國家怪獸。
人權(Human rights)的根源是人的自由(Freedom)---財產;思想;言論;信仰;集會;著作;遷徙居住等權力---是附屬於人類生命權的"特別權力",是其他生命所沒有的!!
人權(Human rights)不等於生命權---廢死刑是保障生命權,人之所以為人的人權(Human rights)是與生俱來的,是不能被拘禁,也不該被拘禁的。 公權力可行使的”範圍”應該是公民權的自由(Liberty)限制----這些區別要分辨清楚。
中文的自由---可能是Liberty;也可能是(Freedom)
人的"自由"(Freedom)來自於自由意志(Free will)-----這個是不可以被剝奪的!!
"自由"的"形而上"層次是不能,也不該被拘禁的---這也是許多戰俘及"思想犯"(I.E.本來人民就不該授權公權力創造"思想犯"的),身體被拘禁了,但是"心靈是自由的",多年前有一部電影鵝毛筆(Quills)----就很寫實的表現出禁錮"心靈的自由"是多麼的困難!!
當普羅大眾不能掌握許多文明態度(civility)的內含,堅持"多元開放"原則,那麼,所能建立的所謂"民主政府"必然是走樣的----"沒有靈魂的木乃伊"---有形式而無"精氣神"!!
生命權,是"絕對的",沒有生命權的保障,那麼,這一切依附於生命權的人權是沒有根基的"漂流物"!!
Tom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