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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昌小英弊案與旋轉門條款
2011/12/10 11:25:15瀏覽343|回應2|推薦6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安排經建會主委劉憶如專案報告,會中藍委以人數優勢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將投資案資料,依法定程序解密後送立法院。劉憶如說,解密須行政院長核定,但一周內解密,「應該沒問題。」行政院長吳敦義說:「一個兩千多萬美元投資案,為何有必要列為極機密?」

馬政府去年也投資

民進黨發言人陳其邁回嗆,依目前興櫃市場每股三十五元,宇昌幫政府大賺超過新台幣十億元,馬政府去年還投資一點三七億元,國民黨不應抹黑為國家賺錢的生技投資案。
根據經建會資料,二○○七年二月十五日,時任經建會主委何美玥以「極機密」文件,簽奉當時的行政院長蘇貞昌及副院長蔡英文,由國發基金投資二千萬美元與美國Genentech合作設立新公司。八月三十一日,已卸任副閣揆的蔡英文兩度發函國發基金,要求於九月三日前撥款四千萬元,何美玥核可後,順利撥款。

劉憶如:不合程序

兩天後,宇昌公司正式登記設立,由蔡英文擔任董事長,不久後又以宇昌公司董事長名義,發函要求國發基金九月二十一日以八千萬元參與宇昌增資。到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蔡英文出任民進黨主席,辭去宇昌董座前,國發基金總計投資宇昌二點六四億元。
前經建會主委何美玥談起當時為了發展國內生技產業,政府同意國發基金投資宇昌生技,希望讓宇昌能募得足夠資本,以爭取美國Genentech公司獨家授權研發治療愛滋病的生物製劑TMB-355。
甚至蔡英文卸任行政院副院長,即轉任宇昌董事長,也違反旋轉門條款。

根據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 十 條 新創之生技新藥公司,其主要技術提供者為政府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時,該研究人員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得持有公司創立時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並得擔任創辦人、董事或科技諮詢委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注意歐 "主要技術提供者",請問蔡英文有什技術可提供呢??? 還有"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公務員服務法
第 十三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第 十四 條之一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這就是旋轉門條款。


再者說生意所謂在商言商,一家公司要轉賣最起碼的年度財報表都無法拿出來
給買主,重要的是剛成立的公司會有暢銷的金雞母嗎?如輝瑞的威爾鋼!

光這兩點來說,很難說服買方的需求就是回本問題,就研發愛滋病藥品來說,根本就是燒錢不可能賺錢,沒政府支援早倒了,哪來獲利可言,就跟核能議題蔡英文所說的興建不商轉道理是相同的,就算獲利恐怕也是借款利息錢,而不是真正實質上公司商品利潤效應,更何況蔡英文欺騙國人說參與宇昌生技的投資已為人民與政府獲利10億元以上?



全民要問現在宇昌生技每年要虧損上億元,每股淨值剩四塊多,何來10億獲利!
國發基金投資宇昌生技實質帳面已虧損4.8億元,蔡英文欺騙國人說獲利10億元?


宇昌生技案可以在6天內就核准,行政效率舉世無雙 ,一般民間公司成立都要搞上數月時間
投資一個新藥公司要列極機密?
既然講得這麼搶手 為何沒有企業要投資?
這是啥咪邏輯?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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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ib768&aid=5917380

 回應文章

golden899
認為
2011/12/18 12:13
這世上誰都愛錢,只要錢的來源要“合法”及“正當”,
愛錢並不是件罪惡的事情。

HHWU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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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
2011/12/12 20:34
蔡英文怎麼看就是有問題. 細節部分可能還需要有學法及更多的證據或資料才有可能再次拆穿蔡的愛錢真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