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三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條 起造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資料不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定,主管建築機關得撤銷其建築許可。
經撤銷建築許可案件,其建築物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規定處理。
請問蘇家全你認為夫妻兩人都是職業:公務人員,根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規定有符合嗎?
第十條有規定可以蓋墳墓及毫宅嗎?農舍固名思義就是拿來放置農用工具的。
農業發展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十、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
使用之土地: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
、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
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最早,農地是不能蓋農舍的,農民反應,農田離家太遠,農用機械工作往返不便,有時需要晚上僱田,後來法令才勉予修訂
就這第三條第二項所謂的農舍,是要跟農業經營有關係的。
再問蘇家全夫婦公務人員毫宅是農用的嗎?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 四 條 | 申請興建自用農舍之起造人,應具有自耕農身分,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百分之五,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0.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起造人逕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土地登記總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築平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立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但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造執照。選用主管建築機關製訂之標準建築圖樣得免附建築物平面及立面圖。 三問蘇家全夫婦請問有自耕農身份嗎? 公務人員服務法 第 十四 條 |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四問蘇家全夫婦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可以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作者開部落專門玩殘民進黨 政客不在乎多幾個來告,敢 玩就有被關的心理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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