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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涉3性侵 10萬交保 警錯愕
2009/07/28 21:44:00瀏覽821|回應0|推薦0

DNA涉3性侵 10萬交保 警錯愕
警依唾液檢體拘提 嫌疑人稱送驗樣本有誤 檢方:指認、身體圖案 尚待釐清 要他隨傳隨到

【記者范榮達、胡蓬生/苗栗縣報導】

五十七歲的張姓男子今年五月在苗栗縣涉嫌侵入民宅行竊,被依準強盜罪嫌移送,因罪證不足獲不起訴。但警方從他的唾液檢體,發現與數年前三件持刀闖民宅性侵案採得的精液檢體相符,前天將他拘提到案,檢察官仍讓他以十萬元交保。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絲漢德說,張姓男子涉及的三件性侵案,目前只有鑑定報告,至於被害人的指認、身體刺青位置、圖案、與被害人的關係、警方採取檢體的程序都還要進一步釐清。承辦檢察官評估他暫無再犯之虞,要他必須隨傳隨到,才讓他以十萬元交保。

因張姓男子涉及三起性侵婦女案,檢方卻讓他交保,讓逮捕張的警方頗感錯愕。承辦檢察官昨天休假,記者未聯絡上,無法得知他的說法。

這三起性侵案,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發生在新竹市、九十一年發生在台中縣豐原市、九十四年發生在苗栗縣。警方根據DNA鑑定,認為和張姓男子DNA相符,前天將他拘提,依性侵罪嫌移送苗栗檢方偵辦。張指警方送驗樣本有誤,要求重驗。

警方調查,住台中縣但設籍苗栗縣頭份鎮的張姓男子以開計程車為業,今年五月,他涉嫌闖入苑裡鎮一戶民宅,屋主認為張企圖行竊,便追逐扭打;警方隨後趕到將他逮捕。因準強盜罪屬重罪,警方依規定採集張的唾液做DNA比對。

有竊盜、妨害風化前科的張姓男子說,當天他從台中縣清水載客到苗栗縣苑裡鎮,因乘客說要回家拿錢,下車後卻不見人影,他才進屋察看,並非行竊。後來檢方以罪證不足,將張不起訴。

【2009-07-28/聯合報/A8版/社會】

( 在地生活桃竹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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